连云港市连云法院深入基层回应代表关切
中国江苏网3月29日连云港讯(通讯员 张西灵 王馨颖)“虽然法院驳回了我的诉求,但我很感谢法官能亲自到我们村委会耐心地给我们讲解和说明,让我明白了这其中的法律知识。” 惠某说。
近日,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审结了原告惠某诉被告詹某、被告江苏省某航运公司、第三人中云街道某居委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该案起因是运盐总干河途经第三人的部分盐河河床,江苏省某航运公司将其出租给被告詹某,而第三人某居委会却将其出租给原告惠某。惠某在实际经营使用上述河床过程中,因与詹某发生用地争议,故而诉至连云区法院请求排除妨碍。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河床属于连云港市土地管理局连土籍(1992)27号《关于确定运盐总干河道用地管理范围的通知》确定的江苏省某航运公司管理的运盐总干河道用地范围,故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第三人某居委会非运盐总干河所有权人或合法使用权人,也无权将运盐干河河床出租给惠某,遂判决驳回了惠某的诉讼请求。
因该案原告为基层群众,法律知识及诉讼常识相对薄弱,连云区人大代表建议连云法院对案件进一步做好法律释明工作。连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顾猛一行专程深入开发区中云街道村民委员会,从服判息诉,化解纠纷的角度出发,组织召开沟通交流会,主动开展法律释明。区人大代表田恒彩、金同江及中云街道下属的焦庄居委会、山后居委会、江庄村委会等各村居代表均应邀参加了会议。
会上,顾猛副院长、强劲庭长对该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判决依据向与会人员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说明。原告惠某表示接受法院判决,各村居代表对法官表达了诚挚的谢意并表示会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到会人大代表对连云法院的释明工作也给予了高度的肯定,认为沟通交流接地气,法律释明到位,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