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江苏 > 连云港 > 关注连云港 > 正文

0

泵车触碰高压电致人死亡引发纠纷,看连云港连云区法院如何审理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3-02 10:43:00

  中国江苏网3月2日连云港讯(通讯员 王馨颖 李国栋) 在生产作业中,常常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很多人会忽略这些近在咫尺的危险触发点,最终酿成悲剧。近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泵车触碰高压电致人死亡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

  【起诉】

  2015年8月,原告江苏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苏G3****号泵车和苏G5****号罐车在对接作业过程中,苏G3****号泵车车臂不慎触及上方高压电,高压电流通过苏G3****号泵车传导至苏G5****号罐车,并导致在苏G5****号罐车车尾放料的员工徐某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原告江苏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徐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向徐某的亲属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抚养费、赡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并支付完毕。苏G3****号泵车在被告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苏G5****号罐车在被告B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原告在赔偿徐某亲属赔偿金后向被告A保险公司和被告B保险公司追偿,二被告拒绝赔偿,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10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原告赔付之日起至被告赔付之日止的利息,同时支付诉讼费。

  【审理】

  被告A保险公司辩称:死者死亡原因为电击,和车辆碰撞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原告对死者的赔偿是工伤赔偿,不是普通的雇主责任赔偿,原告没有追偿权,原告主张的保险是车辆保险,不是雇主责任险,请求依法驳回对A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B保险公司辩称:死者是触电死亡,不是被保险车辆引发的事故,不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畴,因此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B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1、两被告是否应当在各自的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A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苏G3****泵车发生的事故是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并非是通行时发生,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故被告A保险公司不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是因苏G3****泵车操作不慎触电导致的意外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故被保险人A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苏G5****号罐车在事故发生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原告要求苏G5****号罐车的被保险人B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经审理,连云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A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500 000元;驳回原告江苏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

  一审判决后,被告A保险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因A保险公司未缴纳上诉费用,市中院依法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法律规定交强险的理赔范围是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而本案中事故的发生场所是作业工地,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因此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在这场悲剧之中,死者徐某正值壮年,无疑令人痛心。法官在此提醒,安全无小事,生产再忙,安全不能忘。

标签:

责任编辑:丁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