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路上摔伤 用人单位到底该不该付医药费?
中国江苏网2月27日讯 一名做保洁员工作的女士,在上班路上不慎摔伤,结果她到单位要求报销医药费遭到拒绝……近日,吴女士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人士微信咨询,她上班路上不慎摔伤,单位到底该不该支付医药费。
吴女士做保洁员工作,今年48岁,她通过微信向市人社部门咨询时说,她每天早上和中午两次到某单位打扫卫生,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时间不到三小时。近日,在一次上班途中,她骑车不慎摔伤,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她到单位要求报销医药费。但其所在单位拒绝支付,称是员工自己原因造成的伤害。
针对吴女士这种情形,用人单位需要为她报销医药费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人士认为,从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政策规定来看,吴女士是在上班途中自己摔伤,不属于工伤范围,因此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报销医药费。至于是否可以获得医疗保险待遇,则要看双方建立的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按照规定,如果吴女士在该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则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原劳动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没有为该员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故其要求报销医药费没有法律依据。
如果用人单位与其订立的是全日制劳动合同,工作时长超出上述标准,则属于全日制用工,则单位应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费,则应报销医药费,报销标准可参照《社会保险法》第28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