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70吨危废倾倒在灌南等地 扬中一化工公司被罚款40万
中国江苏网2月17日讯 2月16日,海州区检察院发布消息,扬中一家化工公司将危险废物精馏残渣,交给无处理资质人员随意倾倒在灌南、涟水等地造成环境污染。该公司和公司相关负责人以及多名相关人员,均因犯污染环境罪受到刑罚。
2016年1月,在灌南县硕项湖西湖区南侧草丛中,灌南县环保局人员发现38只非法倾倒的化工废桶,桶内装有疑似危险废物5.44吨,部分桶中的疑似危险废物已经溢出。经鉴定,这些疑似危险废物为精馏残渣(危险物质类别为HW11),环保部门随即将案件移交给当地警方。2016年2月1日夜,犯罪嫌疑人王某甲联系王某乙,准备在涟水县城再次倾倒危险废物时,被警方当场查获。
据查,这些危险废物来自于扬中的一家化工公司,黄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某是公司安环科负责人。为了节省成本,明知王某甲没有处理危险废物的资质,仍故意违反危险废物处理要求,将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精馏残渣交由王某甲处理。王某甲除了将危险废物转卖给张某进行处置,同时雇孙某、陈某等人随意倾倒废物,以及联系王某乙准备好在响水的倾倒地点。由于危险废物倾倒的地点处于灌南县水源地,严重污染环境,给当地饮用水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按照我市的资源环境一审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工作机制,连云、灌南、灌云和东海范围内资源环境一审案件统一由海州区法院集中管辖。此案先是由公安机关移送到海州区检察院,检察院经审查后认定,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以及工人孙某、陈某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倾倒危险废物达70余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而化工公司及其直接主管人员黄某、韦某,明知王某甲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仍将该公司的危险物质交由王某甲处理,严重污染环境,也应当以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最终,海州区法院一审判决扬中某化工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王某甲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黄某等被告人被分别判处六个月到二年不等有期徒刑,缓期执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