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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观察 | 明星隐私权与受众知情权如何“和平相处”
2020-12-11 11:25:00  来源:传媒观察  作者:王飔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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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隐私权与知情权是当代社会两项重要的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二者时常发生冲突甚至难以协调。近年来频频出现的明星隐私权热点事件,引发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与争议。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王飔濛在《传媒观察》2017年第2期发表论文认为,明星的隐私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和受众的知情权在功能上相互冲突,亟需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

 

随着网络自媒体崛起,明星隐私在网络新闻中的常态化和深度化,是当前网络新闻的一种倾向。一些媒体过分关注明星个人和家庭隐私,甚至人为制造新闻,以此为噱头吸引受众的关注。加上部分明星急于提高知名度,自曝隐私以期达到个人目的,使得明星隐私的报道常常成为网络上最流行的话题,大量受众参与到话题讨论中,引发了不良的后果。

一、明星让渡隐私权

公众人物亦称公共人物或公众形象,是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明星是公众人物的一种类型,他们以出色的技艺赢得了很高的社会知名度,因此他们也让渡了一部分隐私权。但是,明星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不受外界干扰。参照王利民教授对隐私权所下的定义,“隐私是指自然人免于外界公开和干扰的私人秘密和私生活安宁的状态。此处所说的‘私’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

目前明星出轨、吸毒事件常见报端。我们不禁思考,明星隐私权相关报道中,应该遵循怎样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如何把握明星隐私权的报道限度?

明星承担着特殊的社会角色,他们应当在具有公共性关注的内容上让渡隐私权,这符合新闻自由的原则,也满足了受众的知情权。明星不会也不该让渡纯粹私人的内容。理论界一般认为公民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三个方面,即个人信息、个人生活、个人空间。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将个人信息限定为:“姓名、职业、学历、联系方式、婚姻状况、收入状况、指纹、血型及病史等个人及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明星的私生活和身体隐私不容侵犯,媒体曝光明星裸照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其隐私权。法谚有云,隐私止于门前,个人空间也在明星不可侵犯的隐私范围内。个人空间不仅包括固定住宅,还包括个人信件、电话、传真、私人旅行使用的行李箱和背包等。一个基本的原则是:任何与其演艺事业无关的信息都受到隐私权保护。

尽管明星们纷纷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然而很多媒体却不退缩,仍然热衷于报道明星的隐私。是什么原因让媒体如此关注明星的隐私呢?

从明星的行为动机来看,曝光分为主动曝光和被动曝光两种类型。大部分明星乐于被媒体曝光,直接的原因是曝光率和关注度为他们带来名声和市场认可,并使他们获得经济利益。明星的知名度反映了他们事业上的成功,也有一些明星将主动曝光、制造话题作为他们吸引注意力资源的一种常用方式。

从媒体来看,传媒业日益呈现出功利化、娱乐化、商品化的色彩,媒介越来越重视市场的需求。明星隐私成为吸引受众注意力的“卖点”。在互联网时代,注意力资源是传媒业最稀缺的资源,满足受众的窥私欲成为缺乏核心竞争力的媒体获取经济效益的常用手段。随着自媒体的崛起和数字化、智能化技术在大众传播中的广泛应用,大众传媒的把关人机制减弱,一些信息未经过滤就出现在用户的视野中,用户通过移动终端参与讨论,使明星隐私话题更加火爆。

二、受众享受知情权

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或“了解权”。有人认为,“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知情权泛指自然人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力;狭义的知情权仅指自然人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力。在一般情况下,知情权是指广义的知情权。”也有人认为,“知情权是自然人对于自己有关的事务(如自己的档案材料)或者有兴趣的事物(如社会新闻)以及公共事务接近和了解的权利。”

在新媒体时代,知情权是受众的一项基本权利。公众人物的活动和价值观能够通过媒体展示给受众,受众也可以从更多方面参与社会公共生活。满足受众知情权的现实意义是:“它以简约、明了的形式及时地表达了现代社会成员对信息资源的一种普遍的利益需求和权利意识,为当代国家的公民权利建设展示了一个重要的、不容回避的认识主题。”保障知情权,让受众有更多机会获取对自身发展有利的信息,使得实现自我价值成为可能。从这个角度来看,满足受众知情权是满足受众其他权利的基础。

知情权具有内在价值和社会价值。知情权的内在价值是通过信息公开,制约滥用权利的行为,帮助人们选择适当的行为方式,实现法律追求的秩序,权利的制约必须以知情为前提。法律对知情权的规定,使“知与被知”“公开与保密”关系具有相对稳定性,使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在自身的权利、义务分配、权利义务范围关系中能够互相协调。从而实现知情权的社会价值,营造积极健康的媒介环境,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大众传媒在满足受众知情权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受众知情权的满足体现媒介的监测功能和协调功能。大众传媒不会很关注个别人的兴趣,而会关注“公众兴趣”。兴趣是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受个人生活环境、道德素养、文化程度、社会引导等因素的影响,人们的兴趣往往不同。当某个时期,公众对同一事物的信息感到好奇,表现出带有倾向性的态度,并主动了解事实真相,就形成了“公众兴趣”。媒介依照“公众兴趣”公布明星信息,如明星的话语、行为方式、服饰穿着,这为受众提供了“风向标”。同时,满足“公众兴趣”,能够提高新闻的可读性、发行量、收视率和点击率,这是传媒自身的动因。

三、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平衡

隐私权是对信息的保护,而知情权则是信息的公开,他们之间存在功能上的冲突。从利益主体来看,隐私权保护的是个体利益,知情权保护的是公共利益。社会是一个系统,公民个体的信息很可能既有关个体利益,也有关公共利益。怎样看待明星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博弈?

1.明星让渡隐私权,获得成名权

明星占有相对更多的社会资源,他们获取更多社会利益的同时,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与普通民众不同,大众的关注为明星带来了知名度和经济价值,因此明星默许媒体曝光自己的部分隐私,让渡部分隐私权,权利与义务总体趋于平衡。明星事业的成功既可能是其长期努力后,以实力获得了受众和媒体的认可,也可能是通过其他因素吸引受众关注。公众人物一般拥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他们的私生活在一定程度上会深刻影响到社会大众,因此,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社会监督,这种监督来源于舆论,由各种媒体具体执行。

我们要将公共利益置于明星的隐私权之上。如果明星的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我们理应维护公共利益。在公共事件的报道中,有时会涉及包括言行举止在内的明星隐私,这些内容是公众监督明星的重要部分,此时媒体应该适度公开明星隐私,满足受众舆论监督的权利,从而维护公共利益。

2.受众享受知情权,付出关注成本

明星的知名度来自于大众的眼球,大众在关注明星、行使知情权的同时付出了时间成本,为明星做广告提供了受众基础,也提升了报纸的发行量、电视台和新媒体的广告收入。

3.明星隐私权不可无限让渡,受众知情权也不可无限满足

明星的隐私权受到更多的限制,是因为他们比普通人相对多地涉及公共利益,“公”与“私”的界限模糊。明星也是公民的一部分,他们的隐私权利应该受到保护。一些组织和个人恶意推测、编造明星的隐私,以期达到报纸销量上涨、微博吸粉等目的,这些行为侵犯了明星隐私权。

网络上,键盘侠们根据明星照片、表情、话语断章取义、捕风捉影、恶意想象,侵犯了明星的人格权利。因为网络环境缺乏监管,键盘侠们经常不顾网络道德对明星恶语相向,还美其名曰“行使受众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被侵犯的对象是明星,就容许恶意诽谤。

4.传媒是社会公器,要提升受众欣赏品位

媒体有责任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社会道德观和主流价值观,推动社会健康发展。在曝光公众人物隐私时,媒体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新闻从业人员应该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隐私权报道的关系,提高法律意识,培养职业道德素养,有效规范自己的工作。不能以明星的隐私为噱头偷拍偷录明星的私生活,这侵犯了明星的隐私权,会助长受众的窥私欲,刺激部分明星通过自曝隐私来提升知名度。新闻工作者应该遵守法律法规,把握隐私报道尺度,不要报道与其演艺事业无关的纯粹私人的内容。当明星的隐私权和受众知情权冲突时,应该促进二者的协调与平衡,选取合适的角度和范围公开隐私,满足受众的知情权。

迎合部分公众低级趣味、挖掘明星隐私、过多刊播隐私报道,会使受众认为媒体没有品位、缺乏公信力,很难形成忠实受众。长远来看,这对媒体非常不利。受众的需求多种多样,媒体在满足受众需求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教育、引导功能,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让受众更多地受到先进文化的熏陶,促进整个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

四、结语

明星的隐私一直是媒体、公众追逐的热点话题。新媒体时代,涉及明星隐私的话题更为丰富、变化多端。明星是公众人物,他们的隐私关乎公共利益,媒体应该本着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适度曝光明星的隐私。明星从社会上得到比普通人更多的物质和精神利益,他们让渡部分隐私权来满足公众的合理兴趣,是权利与义务相协调的表现。同时,法律是公正的,明星也是公民,同样应该享受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当报道涉及明星的隐私且不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时,理应优先保护明星的隐私权。这要求媒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报道明星隐私、满足受众知情权,维护社会道德和主流价值观,承担起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

(载《传媒观察》2017年第2期,原文约5000字,标题为:明星隐私权与受众知情权的博弈,作者:王飔濛,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15AXW009。此为节选,图表和注释等从略,学术引用请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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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迅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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