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规范培训行为,严格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
校外培训机构生均面积有严格标准
校外培训机构将有更严格的准入管理。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区相关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未经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托管、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培训业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不得选用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
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当前,超前教育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特别是幼升小阶段,很多家长带着孩子,未到起点就开始“抢跑”。
意见要求规范培训行为,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当地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不得对学龄前儿童开展“幼小衔接”等“小学化”教学,除寒暑假外不得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全日制培训。
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的师资,意见明确要求,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全体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机构网站和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3个月培训费用
此前,校外培训机构经常以半年、一年为周期进行收费。此次出台的意见对此有了规范。意见要求,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退费标准、退费程序等应当向社会长期动态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教师、学生、家长等群体摊派费用、强行集资或非法集资。
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
该意见还提出,要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形成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
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被问责
此外,意见还要求,严格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招生、考试和办学行为。坚决禁止中小学校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或培训证书与招生入学挂钩。
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
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规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及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不力的区,不得申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已经通过认定的要下发专项督导通知书予以限期整改。
见习记者 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