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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时代,民办教育的变与不变
2018-11-09 07:15: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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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简称《民促法》)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夯实民办教育法治构架,解决原有法律部分缺失问题,为民办教育发展拓展新的空间,这在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今年8月,司法部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简称《条例》送审稿)对外征求意见,分类管理的制度设计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发展将迎来新的格局,迈入新的征程。民办教育面临新的机遇,也面临较为严峻的挑战。如何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广听民意,广聚民智。本期特邀请有关民办教育专家、学者建言献策。

  民办教育的坚守与变革

  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是我国一项重大制度改革,在借鉴其他国家成熟经验的基础上,还需要根据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地调适和创新。在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关键时期,社会各界应对民办教育坚守的基本原则和需要改变的重大领域形成共识。

  无论政策如何变化,一些基本原则需要坚守并强化。一是办学方向和教育的目标没有改变。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条例》(送审稿)修改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二是民办教育的重要作用没有改变。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从“有学上”向“上好学”转变,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成为教育发展的迫切需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所以,今后民办教育的使命要更加努力提供多层次、多样化、高质量、可选择的教育资源。三是国家发展民办教育的基本方针没有改变。《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提出,抓紧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无论选择哪种办学类型,采取哪种经费筹措方式,只要是依法依规办教育,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不会变。

  《民促法》和《条例》(送审稿)对我国民办教育的政策作出重大改变,进而深刻影响我国民办教育的基本格局。一是将形成泾渭分明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格局。长期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存在法人属性不清、财产归属不明、同等待遇落实不到位等顽疾,部分民办学校存在浑水摸鱼和灰色地带现象,发展空间受限。实施分类管理后,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各得其所,形成了边界清晰的管理格局。二是从单边治理向多元治理主体转变。在很长时间内,民办学校的内部治理呈现以举办者为中心的单边治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虽然具有较高决策效率,但往往以科学性、公正性的降低为代价。新的《民促法》优化了民办学校的董事会结构,加强了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同时要求民办学校设立监事或监事会,这些措施将提高民办学校多元治理的色彩。三是建立差别化的民办教育扶持政策。《民促法》规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适用差别化的扶持政策,举办者选择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则意味着将享受不同的政策。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明确其可以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和用地政策,还可以享受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差别化的扶持政策明确了国家政策方向,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促法》及其《条例》(送审稿)的修订,本着支持与规范并举,创新与风险防范并重的原则,在坚持教育公益性、依法办学、立德树人的基础上,在民办教育角色定位、政府扶持与监管、法人治理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创新,彰显了政府的智慧与担当。今后一段时间,政府新一轮的顶层设计和制度落实应从以下几方面继续展开:一是提高基层制度创新能力,构建民办学校的制度治理体系,使政策落地、落细;二是加强办学监管,明晰制度边界,避免出现以非营利性之名行营利之实,不断构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教育生态;三是保护举办者依法办学和依法管理的权利,凝聚人心,同心同力,走共享发展,合作共赢之路;四是典型助推,不断提升办学者对教育发展的情怀和责任,使那些以教育发展为志业者成为民办教育发展的主流;五是充分发挥民办教育试验田作用,加强教育创新,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由粗放式向精细化方向发展。同时,作为民办学校的举办方等利益相关者一方面要理性看待目前的分歧,消除落实中的误区,汇聚各界智慧,解决问题,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要高瞻远瞩,胸怀大志,办出特色,创出品牌,牢记使命,回归初心,在促进教育事业的同时实现自身价值。

  费坚 (作者系扬州大学研究员、江苏省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

  坚持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协同发展

  江苏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将教育列为三件民生实事。省委指出,教育是国之重器,发展的根本,为实现“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目标,必须优先发展教育。目前,我省教育发展规模、整体水平和综合实力居全国前列,教育发展主要指标达到世界中等收入国家水平,但目前教育发展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幼儿园“入园难”、义务教育择校热、校外教育培训乱、初中升普高难等。上述问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办和民办教育的协同发展。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互相补充、合理竞争,共同满足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

  义务教育领域需要通过民办教育的发展增进人民对教育的选择。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是实现基本教育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但同时也应该尊重家长和学生的教育选择权。政府在向社会提供公平的办学条件和入学机会之后,应支持和鼓励民办学校的发展,引导民办学校办出质量、办出特色、办出水平,提供多样化的教育,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满足学生和家长的多样化需求。

  非义务教育领域要进一步扩大社会资金进入民办教育,提供足够丰富的教育资源。当前尤其要合理规划学前教育布局,通过安排生均公用经费拨款等形式促进民办幼儿园发展,尽快解决幼儿园入学难问题。引导社会资金举办高水平普通高中,进一步优化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的比例。建设一批高水平民办高校,补上我省高等教育的质量短板,计划增量部分应向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民办高校倾斜,促进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的良性竞争。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为民办教育发展提供更好的制度空间。对民办教育既需要加强扶持,也需要加强监管。要通过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扶持营利性民办学校。与此同时,要通过信息披露、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加强对民办学校资金使用、内部治理、办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管,有效化解民办学校办学风险。当前特别要落实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校内外协作,做实专项治理,强化问责考核,坚决遏制校外培训机构乱象,减轻家长学生负担,构建良好教育生态。

  王一涛 (作者系苏州大学教授、江苏省民办教育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健全民办教育支持与规范政策

  党的十九大提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这为新时代民办教育的现代治理和政策变迁指明方向。在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整体框架下,正在修订中的《条例》(送审稿)对现实中民办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回应,为健全民办教育支持与规范政策体系奠定基础。

  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是未来民办教育政策的首要出发点。

  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强调,民营经济的历史贡献不可磨灭,民营经济的地位作用不容置疑,任何否定、弱化民营经济的言论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当前,随着国家财政教育经费投入的增加,适龄生源的下滑,一些地方出现对民办教育的质疑声,认为政府对民办学校特别照顾和优待,形成“反向歧视”,公办学校划片录取,民办学校跨学区录取,造成公办学校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要警惕民办教育的碾压优势。这种观点固然有一定道理,但是不能因噎废食,毕竟不管公办民办,皆是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手心手背都是肉”。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政府部门应树立服务理念,转变职能,对于教育行政部门而言,应从教育资源的举办者转变为公共教育资源的设计者。眼下,各地应进一步解放思想,制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教育,不能认为民办教育可有可无了,因为发展民办教育,不仅是为丰富教育资源,更是创新教育体制、保持教育活力的制度设计需要。

  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是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题中应有之义。

  改革开放40年的实践表明,一部民办教育发展史,就是一部规范管理史。民办教育的发展如同树木的成长一样,必须要予以裁剪和引导,广大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约束和政府监管。近年来,民办教育领域野蛮生长、乱象丛生,群众反应强烈,无论是培训教育机构携款跑路、幼儿园“虐童”事件,还是民办学校并购频繁、境外上市,均引起社会密切关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诸多问题做出规制,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规范管理,包括规范民办学校内部治理、办学行为、举办者变更、关联交易、集团化办学、收费账户等等。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下一步,迫切需要加强教育执法能力建设,改变地方政府放任不管和错位缺位现象,唯此,才能真正将新法新政落到实处,促进民办学校依法办学和良善治理。

  阙明坤(作者系厦门大学博士研究生、江苏省民办教育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回归“常识”治理民办教育

  民办教育围绕能否营利、是否营利的政策、法律争论,一定程度上掩盖了民办教育的功能定位及对民办教育“教育属性”的关注。在新法实施之际,回归常识,有助于澄清“教育”“资本”两个不同领域的规则差异,更好地协调使之良性运行。

  教育作为产品的特殊性

  教育产品是不完全产品,其所参与的市场是不完全市场。从教育提供者和教育消费者“买卖双方”来看,以文凭、证书为消费结果的凭证,其价值需要消费者的参与才能实现;从教育外部消费者和提供者来看,主体间的平等存在不确定性,消费者无法真实了解教育过程的信息。由于教育消费的单向性、不可逆性,消费者无法通过亲历来比较和判断学校对孩子成长的价值,即使卖方定价过高,消费者也无法通过学校间的比较和内部产品真实性的比较而拒绝或者临时换到其他学校求学。消费者无法把握完全的信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教育内部的师生关系平等也只是一个永恒追求的命题。这个常识告诉我们,教育治理用完全的市场机制是会失效的。所以即使在“教育产业化”甚嚣尘上的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民办教育立法还是坚持了民办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教育从“作为公办教育的补充”(《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前),到“作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1997《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到“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到“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长期规划),政策价值都坚持对这个常识的认同,坚守教育的非营利性。新法除坚持“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第十九条),为营利性民办教育预留了空间。即使这样,法律实施仍需明确而又区别于完全市场的治理方法。

  教育的伦理性

  国学大师钱穆先生曾指出:“天地君亲师五字,始见荀子书中。此下两千年,五字深入人心,常挂口头。其在中国文化、中国人生中之意义价值之重大,自可想象。”敬天法地、孝亲顺长、忠君爱国、尊师重教成为中国民众的价值取向。这种取向逐步成为教育制度伦理、教师伦理、教育组织伦理的基本文化取向,也成为积淀在大众观念中的常识。新《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所以对于举办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的投资者,他们要么选择非营利性,要么选择退出。这是保障起点公平的教育制度的基本设计,体现制度的伦理价值。这提醒教育从业人员保持对成长着的生命的敬畏。

  教育的政治性

  教育帮助年轻一代完成政治社会化,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通过教育形成的价值共识对社会整合有着根本性的价值和意义。在公共教育权从国家垄断向社会分散的过程中,各国仍通过课程界定知识的合法性,通过教育教学过程界定合法传授的知识,通过评价考核界定谁获得知识。超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每个国家仍牢牢掌握教育的国家主权,教育被认为是“国家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无论公办还是民办,教育社会的常识应深入骨髓并行动。

  至于资本的逐利性,这也是常识。资本投资民办教育,在“促进”中需要的是“规范”,以防止用市场的逻辑来替代公共生活、日常生活的逻辑。

  陈秋苹(作者系扬州大学教授、 江苏省民办教育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创新民办高校运行机制

  对于民办高校治理,当政府的顶层设计落定之后,组织架构及与之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应当随之跟进。民办高校要以分类管理为契机,创新运行机制,在快节奏、大变革中尽快实现组织转型升级,以更好适应政策环境、经济区域一体化带来的机遇,全力冲出民办教育改革的深水区。

  举办高等教育,要投入大量资金,除了开源节流,依靠自身滚动积累、争取捐资外,还需要开放办学,合作办学,建立资源共享机制。民办高校要围绕地方产业发展,加强与行业部门、企业合作联系,共建共享一批实验室、若干研发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并积极争取一批研究院所落户学校;搭乘区域民办教育一体化快车,互通有无,优势互补,建立合作,在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中找寻机遇,以开放倒逼学校的内部改革,不断推动学校向纵深发展;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先导,以行业协会等第三方为引导,逐步破除制度壁垒,建立旋转门机制,实现民办教师在公办与民办之间、不同民办学校之间、学校与企业之间不断流动,同时扎根企业,及时跟踪和收集企业急需解决的科研难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流动中提升活力,在服务中提升实践技能,在合作中分享优质教育资源。

  随着新一轮产业革命和技术革命的推进,知识的简单灌输,传统的模仿与跟进已不适应后工业化时代的发展,建立适应创新发展和创新驱动战略的质量认证机制和人才评价机制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民办高校可先行实践。质量是民办高校的生命线,是内涵式发展的重要支撑,民办高校要把提升教育质量内化到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引进和建立一套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自身发展的多维评价体系,以此为指导,并转化为全体师生的共同价值追求和自觉行为;民办高校要想获得持续竞争优势,必须正确认识分类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变压力为动力,以人才队伍为核心推动力,广聚英才,加速转型升级,尽快从规模发展、内涵提升转向创新发展,从知识工厂转向创新引擎,从学术导向转向创业导向,不断提升民办高校的层次和水平。

  民办高校在经历初创期的艰辛、是否营利和合理回报的纠葛后,随着分类改革的推进,捐资办学与投资办学,个人利益和办学情怀等不断凸显并交织在一起,民办高校举办者又面临着新的选择。随着改革的深入,民办高校的发展理念、办学模式、管理方式、政校关系也在发生变化,对此,民办高校如何在变中求进,变中求新,当务之急是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消除或减少不必要的治理决策风险、内部管理风险、法律和财务风险等,以使改革稳步推进。在现有法律和制度框架下,要找寻政府、举办者、管理者、教师和学生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均衡点,协调好教育公益性和教育投资逐利性矛盾,既要肯定举办人的贡献,依法保护办学投入及增值部分,又要鼓励大量社会资本投入民办教育,但是由于区域经济、社会的差异以及每所高校的发展历史不同,这些问题的解决不可能有统一的模式,需要地方政府、民办高校、研究者进一步研究和创新。

  改革开放40年来的经验证明,机遇往往存在于社会转型和制度变迁的关键时期,卓越往往诞生于一般人认为是最艰难的时刻。当一些民办高校还在纠结于排行榜和所谓科研产出的时候,只是将创新创业作为零散或附加职能的时候,创业型大学(学院)已经兴起并得到快速的发展,创新创业已成为高校转型发展的新范式。民办高校必须克服公办高校的路径依赖,跳出传统思维的窠臼,发挥后发优势,在改革创新中实现变轨超车。“危”与“机”往往相伴而生,就看民办高校如何把握。

  魏训鹏(作者系江苏省民办教育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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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戴凌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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