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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最严培训机构办学标准 不得聘请在职教师 不得利用住宅办学
2018-10-23 07:06: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葛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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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0月23日讯 南京近日公布的《关于明确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此办学标准可谓史上“最严”。

  通知规定,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依法依章程建立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经理)应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作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人员;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办学,楼层标准应符合消防等有关安全规定。

  (葛灵丹)

标签: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标准
责编:苗津伟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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