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推进我省民办教育收费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按照国家关于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立足我省民办教育发展实际,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积极稳妥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为民办教育事业创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促进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民间资本兴办教育事业,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
2.坚持放管结合。放开部分具备竞争条件的民办教育收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3.坚持分类指导。依据民办学校办学性质、办学层次,区分营利非营利、学段差异,实施分类分级收费管理,逐步有序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
4.坚持因地制宜。允许有条件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有利于促进本地民办教育发展的收费改革。
(三)改革范围
我省境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收费。
二、改革内容
一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依据民办学校办学性质不同,其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不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除此以外,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
实行分类分级收费管理。营利性民办(学历及非学历)教育、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不含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由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2017年9月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前视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
三
鼓励通过试点稳妥推进市场化改革。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学校进行市场化改革试点,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政府同意批准后实施,同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收费的市场化改革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择机试点。
四
科学合理制定民办教育收费标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标准时,应当以办学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需求、家长承受能力、财政补助水平、教师合法权益、学校可持续发展等因素确定。民办学校制定实施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收费标准时,应当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并保持周期性平稳有序。
三、加强监管
一
建立完善收费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实行“六统一”管理制度,即:统一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报告、统一合同示范、统一收费公示、统一退费管理和统一惠校助困。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在银行开设或指定学费及财政补助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学费及财政补助资金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存入专用存款账户。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严禁违规转移及使用资金。
二
规范收费行为
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调整应当有序进行,防止多频次、大幅度调整,原则上要求2-3年保持平稳。民办学校调整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三
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价格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和资金的监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统一思想、形成合力,细化工作方案,稳步有序推进,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各级价格、教育、人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切实履行教育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维护教育收费秩序,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二
落实优惠政策。各地要落实对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政策。各民办学校和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教育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困难影响入学和完成学业。
三
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加大对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宣传力度,准确阐述改革内容和相关措施等内容,及时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民办教育收费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