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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深化澄清正名为担当者鼓劲 129名干部卸下“包袱”挺直腰杆
2024-04-20 06:47:00  来源:新江苏客户端·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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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顾 敏

“在心情最低落的时候组织为我澄清正名,让我重新挺直了腰杆。”近日,接过盐城市纪委监委派驻市中级法院纪检监察组递交的《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函》,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郑某某湿了眼眶。

还清白者清白,为担当者担当。去年12月,盐城市推出《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在推动盐城高质量发展中担当作为、实干争先的实施细则》,将“大力开展澄清正名”作为健全保护机制、厚植干部敢为底气的重要举措。盐城市纪委监委制定出台《深化开展澄清查诬工作方案》,去年以来,已为129名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查处诬告陷害4件,对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无依据主观臆断或者无实质内容的举报直接予以了结664件。

去年9月,盐城市纪委监委接到一起实名举报:承办法官郑某某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拒绝接收举报人提交的新证据,在未依法质证、未调查清楚事实的情况下枉法裁判。

举报源于一起官司的败诉。去年2月,葛某向该市亭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维修合同。同年3月,亭湖区法院作出“驳回葛某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葛某向盐城市中院提起上诉。同年6月,市中院法官郑某某组织了听证。听证结束后,葛某的诉讼代理人葛某某提出有新证据提交——一段偷录的通话录音。但这段录音既无法核实,也不能证明其主张,法官郑某某当场向葛某某解释录音不能作为新证据提交。二审最终维持原判。

接到举报后,盐城市纪委监委派驻市中院纪检监察组成立调查小组,通过调阅案件卷宗、查看影像资料、与办案人员谈话等方式,对信访举报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未发现郑某某枉法裁判的情况。调查小组与举报人葛某某谈话了解到,其对二审判决结果不满,认为郑某某不接收新证据是故意偏袒对方,所以才举报郑某某。在调查小组进行了法纪解释后,葛某某表示自己对法律理解有偏差,将会通过正当法律渠道解决纠纷。

“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个别当事人在对判决结果不满时,动辄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借此变相给法官施压,希望作出对他们有利的判决,让不少法官备受失实检举控告的困扰。”市纪委监委派驻市中院纪检监察组组长李树红说。为了及时消除影响,帮助郑某某卸下“思想包袱”,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市中院召开澄清正名会,为受到失实举报的法官郑某某进行了公开澄清。

“一些不实举报事情虽小,但对干部的杀伤力不小,甚至会影响整个队伍的干事激情。有同志反映,看着身边的同事被失实举报,容易产生‘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消极心态,因此,及时开展澄清正名工作必要且重要。”盐城中院政治部主任刘高山说。

今年2月,盐城市纪委监委制定出台《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操作指引》,按照实事求是、审慎稳妥、分级负责、激励担当的原则,明确了8种适用情形,特别是将“检举控告的主要问题失实,其他次要问题得不到证实且能基本排除问题存在可能性”情形,首次纳入澄清范围。

盐城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刘向阳告诉记者,一封举报件往往反映多个问题,一些地方往往会在所有问题经查不实后才启动澄清正名。但实践中,往往有部分反映问题简单笼统,是反映人道听途说或者主观臆测,如果因为这些问题一时难以查清而不能及时澄清正名,会让一些党员干部寒了心、泄了气。而根据《操作指引》,如果举报反映的主要问题失实,就可以启动澄清正名。

积极澄清正名的背后,是一套审慎严密的工作程序作保障。盐城市纪委监委创新建立启动澄清正名和诬告陷害调查“五研判”制度,即承办部门要围绕核实结果、适用情形、一贯表现、澄清方式、社会影响等五方面开展研判,就是否符合澄清正名条件、是否启动诬告陷害调查提出明确意见,并将之作为报结检举控告类问题线索时的必要环节、前置程序。“关键就是要进一步压实承办部门的责任,从而确保澄清工作经得起历史、纪法和群众的检验。”刘向阳说。

对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盐城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性质和造成的影响程度,灵活使用书面、当面、会议、通报等不同方式,分层分类开展澄清正名。

为了放大澄清效果,今年1月,盐城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在征求被澄清对象意见和严格评估把关后,以图文形式在“盐城镜鉴”微信公众号上集中发布为38名受到失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的信息,引发广泛关注。“公开澄清,一方面是更加旗帜鲜明地为党员干部鼓劲,另一方面也是将澄清正名工作置于聚光灯下,主动接受群众检验,进一步倒逼澄清正名审慎规范。”刘向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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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戴雨扬 易保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