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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9月1日起实施 法治护航,打好净土保卫战
2022-08-24 07:07:00  来源:新江苏·中国江苏网  作者:吴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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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将正式实施。条例将如何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提供保障?8月23日,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人大有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

保障农产品和人居环境安全

“条例的出台是依法保障农产品和人居环境安全的必然途径。”省人大环资城建委环资处处长王诺介绍,土壤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的“米袋子”“菜篮子”和“水管子”,与水、大气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累积性,存在的环境风险容易被忽视。当前我省还存在部分农用地管控不严,个别地区污染地块违法违规开发等情况,条例针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领域的突出问题,强化土壤保护和综合治理措施,补足土壤生态环境治理短板,有效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

土壤污染问题与大气、水污染问题同样受到全社会关注,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重大环境保护和民生工程,已经纳入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王诺透露,从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来看,我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较好,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不容乐观。“我省重点行业企业数量多,化工、重金属等企业关闭搬迁腾退地块数量多,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她表示,一方面,要强化土壤污染预防保护机制,监管好在产企业,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有效防范新增污染;另一方面,要全力防控化工等搬迁腾退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逐步消化存量污染,保障腾退土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

突出源头预防,严控新增污染

条例共6章80条,围绕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以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既有空间的宏观布局,又有微观的技术指导,坚持全过程、全方位、全链条有效有力防控土壤污染风险。

为解决工业用地污染问题,条例立足我省产业结构特点,提出12个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特别是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关闭搬迁遗留地块的土壤污染防治问题,体现因时因地因情因需的土壤防治和修复要求。同时,条例细化落实国家法律规定,注重提炼我省成功实践经验,在不少方面都有创新。如在农用地方面,突出分类管理,细化保护和管控要求,严把新增耕地准入关,确保“吃得放心”。建设用地方面,突出全生命周期管理,严控新增污染,消纳存量污染,推动安全利用,通过预防和保护、调查和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用地准入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串联起一块地的“前世今生”。

源头防控是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环节。王诺介绍,条例突出工业、兼顾农业,拓展源头防控的领域,强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化工企业拆除活动监管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管,明确废旧电器回收拆解等再生企业以及加油站、填埋场等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首次将施工工地使用塑料防尘网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入法。提出新建企业可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留存土样,引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壤、自证清白、厘清责任。

探索前行,加大防治力度

省生态环境厅土壤生态环境处处长王惠中介绍,近年来,全省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总体安全,2021年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总体上看,我省土壤污染防治仍处于探索前行阶段,历史遗留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土壤污染防治总体形势依然严峻。”王惠中表示,作为我省治土护土纲领性地方法规,条例的出台为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更为符合江苏实际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法治保障,全省生态环境部门将认真对照条例,完善配套政策,压紧压实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条例落到实处。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组织实施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专项行动,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安全利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督促土壤重点监管单位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整治、自行监测等工作,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省生态环境厅执法监督局副局长姚宁表示,条例将会使涉土壤环境执法手段进一步丰富,涉土壤环境执法成效进一步得到凸显,“我们将持续开展好涉土壤环境执法行动,加大涉土壤环境违法的查处力度,坚决打击涉土壤环境违法行为,定期曝光涉土壤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切实保障土壤环境安全。”

记者 吴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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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戴凌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