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讯 记者16日从江苏省住建厅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江苏省住建厅日前印发了《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通知,明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实施意见》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负责人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实施意见》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等其他责任主体,按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实施意见》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工期、资金支付、验收等都进行了明确,严禁建设单位盲目压缩勘察设计周期、任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建设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因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当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在建设资金上,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按照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人工费用直接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户。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按时支付,在招标文件中约定预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额的10%,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的理由。
《实施意见》提出,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要对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质量负责,且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要求建设单位加强验收资料管理,建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
《实施意见》对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进行了明确,要求其进一步加强设计变更、分户验收、信息公开、质量保修等管理,切实保障住宅工程质量。已经预售的商品住房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变更设计的,除按照规定重新送审外,还应当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设计变更的约定,并及时告知购房人。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分户验收。在交付使用时,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提供购房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住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住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交付使用前,应当公开质量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鼓励建设单位按套(户)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实施意见》明确,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建设单位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对造成的损失先行赔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企业发生注销情形下由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承接质量保修责任。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监管机制,加大对相应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理直至整改到位,对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坚决依法责令停工整改,确保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到实处。此外,要求加强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信用信息归集,强化建设单位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结果信息的公开,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情况、抽查检查、质量投诉处理等信息,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记者 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