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讯 (记者 陈月飞) 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这部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规,突出对加强红十字会监督制度建设作出规范,将提高红十字会公信力作为规范的重点内容。
本次立法以废旧立新的方式,对颁布实施17年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进行了全面修改。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闭幕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红十字会条例共八章58条,是全国红十字会立法中结构较合理、条文最多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在加强监督制度建设方面,我省条例将提高红十字会公信力作为规范的重点内容,对各相关单位和组织提出要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红十字会活动的监督,建立考核问责机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审计等部门应当对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开展监督,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财产使用等情况的监督。
红十字会内部也应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地方红十字会、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财务监督和工作监督;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等制度,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还应当建立救灾救助财产接受发放管理制度和境外捐赠财产的专项审查监督制度,对接受和使用捐赠财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捐赠财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监事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捐赠财产的接受、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监督。
围绕加强外部监督,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制度等。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委员顾建军评价说,这些规定形成了涵盖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红十字会系统内监督、红十字会内部监督、监事会监督、第三方审计监督、捐赠人监督、社会监督的全方位监督体系,着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我省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