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月飞
9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本次立法突出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对鼓励高质量创造、促进高质量运用知识产权进行了系统性规定。
经过多年努力,我省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和主要发展指标已位居全国前列,但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出,江苏知识产权工作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典型的如高质量高价值的知识产权偏少,知识产权整体质量与运用效益不高,侵权易发多发、保护不够有力,服务与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等。根据我省实际,通过地方立法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提供法治保障很有必要。
我省本次立法注重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以专章鼓励高质量创造、促进高质量运用。
条例草案要求省政府对我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且把“江苏专利奖”写入法条,明确对在我省实施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本省优秀发明人给予奖励,并鼓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开展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优秀发明人的评选。
为促进知识产权质量提升,本次立法拟建立多项制度。例如,要求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加强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管理与服务,逐步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高校、科研院所持有的知识产权,可以按照规定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赋予完成人共同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条例草案还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技术类职务科技成果进行知识产权申请前评估,以提升知识产权产出质量。
为健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体系,本次立法拟规定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情况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内容,对在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放宽职称申报条件;同时,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将知识产权纳入课程体系,设立知识产权专业、学院,加强与企业、科研院所、服务机构等合作,培养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所需人才。
为加大知识产权金融支持力度,条例草案规定,鼓励金融机构在知识产权金融产品、服务、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创新,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信托等金融服务。有条件的地方政府、企业可以依法设立知识产权基金,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企业可以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知识产权债券等形式融资。
省人大财经委补充建议,梳理现行具体政策措施,将成熟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治规范,以提升企业和人才的获得感。如在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方面,对企业发生的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和评议费用以及专家咨询费等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在知识产权金融方面,建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支持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融资;在激发知识产权人才创造活力方面,注重政策集成,将知识产权人才政策与财政、税收、教育、科技、产业等政策相配套相衔接。
加强自我保护、防范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省人大财经委认为,条例草案在“自我保护与社会共治相结合”上还应给出更具体的规定,如应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强化合规管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还应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开展对外投资、参加展会、招商引资、产品或者技术进出口业务时,及时检索、查询有关国家地区的相关知识产权情况,避免因不知情而导致知识产权纠纷。
展会、电子商务平台是当前知识产权纠纷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条例草案针对一些现实问题重点作了规范。如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维权难的问题,本次立法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维权机制,不得对权利人依法维权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者障碍。针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纠纷多发的问题,规定展会主办方应当与参展方约定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事项。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参展方停止侵权行为,参展方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书面答辩并提交相关材料,如未能提交或不能有效举证,主办方可以要求参展方撤出该参展项目或者采取遮盖等方式处理。对有证据证明展会参展方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责令其撤展并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