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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力量守护好长江母亲河—— 访南京海事法院
2021-03-04 07:15:00  来源:新江苏·中国江苏网  作者:陈珺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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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陈珺璐 通讯员 许晨

3月1日,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具有审理长江江苏段海事海商案件重要职能的南京海事法院如何用法治力量守护好母亲河?近日,记者采访了南京海事法院。

判后协调巧解一场官司

“地方政府对外地船主有歧视,没有明确补偿标准。”“政府对所有长江南京段水域的‘三无’船舶处置政策都是一视同仁,你们提出的补偿要求不合理……”南京海事法院内,一场关于“三无”船舶被拆引起的诉讼正在开庭。

2018年,在长江南京段水域的一次集中联合整治行动中,张某某等的19条船舶均被认定为“三无”船舶,由于未在规定时间内驶离或按通告要求处置,被有关部门查扣,并进行没收拆解。船主们多次“组团”信访,而相关部门多次沟通调解未果。

在得知南京海事法院成立后,张某某等14人即向南京海事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被诉行政机关的确实施了没收拆解船舶的行政行为,但原告在一年多以前即已知晓此事,却未及时提起诉讼,由于原告因自身原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法院应依法裁定驳回张某某的起诉。”参加庭审的某行政机关人员坦言。

原来,张某某等14人长年靠江船谋生,单纯判定他们败诉对张某某等普通渔民来说打击过大。“一面要树立司法权威,打消当事人的不合理期待;一面也要适当兼顾弱势群体的利益,只能在判后协调上下功夫。”最终,南京海事法院通过对部分“三无”船舶行政案件的集中开庭,赢得了其他26起案件原告的认可和理解,纷纷表示愿意在法院主持下与被告开展理性对话。主审法官吴霞说:“在判后调解中我们充分考虑14名原告有在水上生活生产多年的基础,以此加大协调化解力度,使其均得到适当补助。”

闪电行动守护合法权益

一起长达半年之久的“新猎户座”外轮诉前扣押案圆满和解,执行法官钱建国长舒了一口气。该船舶系喀麦隆籍,因船东拖欠广州某船舶修造公司140万美元的船舶修理费用,船舶修造公司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前扣船申请。得知该船舶即将卸货结束起航离港,承办法官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连夜加班完成了诉前船舶扣押证据材料的审查工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迅速出具民事裁定书。经院长签发扣押船舶命令后,该院立即选派了一批有经验、敢担当、懂航运、懂英语的执行干警紧急集合,对涉案船舶实施扣押。

船舶扣押后,申请人依法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后因疫情影响,一直未能如期开庭审理。钱建国介绍,“涉案船舶长期停泊长江临时锚地,黄金水道航运安全产生隐患,加之今年长江汛情较往年更加严重,对船舶锚泊安全也构成威胁,为此我们先后数十次协调船代及双方当事人共商纠纷化解方案,在法院的斡旋之下,终于促成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都得到保护。”

“感谢南京海事法院帮助我们全额追回了140万美元的修理费用!”案件当事人在结案后多次致电感谢。

联合执法打击涉江犯罪

南京海事法院执行局局长王蕴介绍,长江保护法施行后,长江沿岸城市之间的执法机关联动将愈加频繁。目前南京海事法院已与江苏海事局等多个单位建立互联互通机制,未来这种针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共享机制及措施将进一步加大。

“涉江案件牵涉面较广,与海事行政机关主管的航运、船舶、航道、港口等管理及执法工作有着密切联系,他们有更多的海事方面履职经验,这正是新成立的我院所欠缺的。”南京海事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李彬说,“目前,我们与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长江航运公安局等单位建立起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

“长江保护法对长江流域的港口、航道、船舶产业升级改造进行了规范,对船舶航行区域、危化品运输、采砂、捕鱼等作了限制性、禁止性规定。违反长江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相关主体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南京海事法院立案庭庭长沈菁希望广大民众和企业进一步增强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法治意识和行动自觉,尊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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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戴凌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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