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经纪人条例》等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1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经纪人条例〉等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1月27日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江苏省经纪人条例》《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