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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江苏工业企业都需报告安全风险 3个月内完成首次报告,不得由第三方代为辨识
2020-12-08 07:05: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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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颁布《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要求全省相关企业必须在明年2月1日《规定》正式施行后,3个月内完成首次安全风险报告。《规定》强调,辨识必须由企业完成,不得由第三方服务机构或政府主管部门代为辨识,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自主辨识,不得假手第三方

《规定》总则部分开宗明义,明确企业要主动辨识管控和报告企业存在的安全风险,提出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职责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

实际工业生产中,发包、出租、交叉作业等情境下责任方多,各方管控责任不明确,往往事故易发多发。对此,《规定》明确,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依法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职责和管控措施。

为让企业真正“主动”起来,《规定》作了多方面制度安排。一方面强调,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另一方面对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第三方的行为进行规范,提出企业应当自主实施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能力不足的可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咨询、培训等技术服务,但不得由服务机构代替实施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

“企业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企业负责。”省安委会有关负责人强调,服务机构只是“参谋”,企业风险辨识管控不得假手第三方,这其中也包括主管部门。《规定》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网上安全风险信息采集和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的,不替代企业承担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的主体责任,不作为追究安全生产执法责任的依据。

“这样做是为防止企业将责任转嫁。”省安委会有关负责人说,相关规定有利于明确“三管三必须”中有关各方的责任界限,以真正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目录化管理,确保企业“会报告”

在明确企业主动报告责任的前提下,如何确保企业特别是技术力量薄弱的中小企业会报告、准确报告?《规定》专门明确了风险报告的方式、内容、时限、责任、变更情形等内容。

在方式上,明确企业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的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定期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管理。

在内容上,规定企业按要求填报安全生产基本信息、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信息等内容;没有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也应当登录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进行确认。

在时限上,要求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安全风险定期报告;新建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首次安全风险报告,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在试生产前完成报告。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形,及时进行变更报告。

企业对安全风险的认识有不同,为让辨识评估规范化、更科学,我省规定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采用目录化的管理方式规范、统一安全风险的辨识标准。

《规定》将安全风险从高到低分为重大安全风险、较大安全风险、一般安全风险和低安全风险4级,其中较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风险统称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企业每年要重点辨识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防护、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有限(受限)空间以及有限(受限)空间作业,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大型检维修等危险作业以及其他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点;同时,对照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进行重点排查和风险等级确定,并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实施动态管理,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变更辨识内容。

不如实报告将面临信用惩戒

企业报告将在全省统一的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中进行。“通过信息化技术网上报告安全风险,既可以减轻企业负担,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监管队伍人员力量不足与监管对象众多、门类复杂、风险突出之间的矛盾。”省安委办有关负责人说,推进网上监管还可以在摸清主要安全风险基础上,提升监管精准化水平,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分类分级监管。

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监管部门主要是监管企业是否管控到位。按照《规定》,企业要根据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技术、管理、应急等方面逐项制定管控措施,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控,将安全风险管控责任逐一落实到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对存在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生产系统、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危险岗位,通过隔离安全风险源、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预警设备等针对性措施加强管控,回避、降低和监测安全风险。

如果报告弄虚作假、管控不到位,则可能受到多种惩戒。《规定》明确,有关部门应当将企业安全风险报告履行情况、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技术服务活动情况纳入信用管理,对不如实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企业和在技术服务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对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等5种行为,《规定》要求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拒不按要求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有关部门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讯员 严小娟 记者 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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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戴凌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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