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江苏·中国江苏网讯 (记者 苑青青 拾冠之)9月24日、25日,浙江、上海、江苏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表决通过《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25日下午,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决定新闻发布会在上海青浦区举行,三地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的负责同志出席会议,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现场记者提问。
这是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为保障重大国家战略实施,首次就示范区建设同步作出法律性问题决定,是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在党委领导下积极主动作为、通力密切合作的结果,也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深入指导地方人大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成功案例。
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战略。2019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高水平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2019年10月,国务院批复同意《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2020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合肥主持召开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以一体化的思路和举措打破行政壁垒、提高政策协同,促进高质量发展。
为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部署,沪、苏、浙人大常委会就示范区建设同步作出法律性问题决定,为《总体方案》实施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针对示范区法治保障工作开展专题调研,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多次在上海召开的长三角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就示范区法治保障工作进行沟通和讨论,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研究起草了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关问题请示,并根据答复意见共同研究起草决定草案、多次磋商修改主要条款。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认为,这是对我国立法制度的一次有益探索和创新,也是充分保障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需要。
在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赵建阳看来,此次《决定》的出台,体现了三个关键词:担当、法治与创新。“在立法内容上,《决定》为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立法形式上,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就同一问题共同作出法规性决定,也是区域立法协同的一次探索创新。”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以《决定》的出台为契机,对《决定》规定的法制保障内容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具体措施予以落实到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任亦秋说。
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共同表示,今后将继续加强协作、深化研究、探索创新、积极作为,共同以高质量的协同立法为示范区建设、为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