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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规: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必须恢复原用途
2020-09-16 23:21: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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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美丽乡村建设,近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在全国率先明确复垦责任及费用存取,规定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必须恢复原用途,并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和实时监管范围。

从江苏实际出发,细化设施农业用地类型

在严守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的前提下,《通知》将设施农业分为种植类、畜禽养殖类、水产养殖类三类,分别细化明确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用地的具体类型和规模控制;同时,亦为今后的新情况留下空间,对于新出现的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农地农用的原则进行论证认定,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同时,明确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等纳入建设用地管理的设施用地类型,避免以设施农业为名进行非农建设。

明确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要求

严格设施农业用地农地农用,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取得和使用程序,设施农业经营者在拟定设施建设方案、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协议、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备案,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明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和程序,涉及占有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用地,须在取得永久基本农田占有补划方案审查论证意见后,再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精准支持生猪稳产保供

生猪稳产保供是当前“三农”工作重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针对生猪稳产保供项目,相关用地比例和规模均适度放大。《通知》明确生猪养殖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受15亩上限规定;养殖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超过设施农业用地总规模的10%,原则上不超过10亩;经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存栏5000头以上、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生猪稳产保供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超过项目用地总规模的20%,原则上不超过50亩。《通知》明确,生猪养殖项目用地不再收取土地复垦费用。生猪养殖设施农业用地在备案时,由设施农业经营者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明确土地复垦责任。

落实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责任

长期以来,因缺乏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的土地复垦规定,导致地方存在复垦责任主体不明确、复垦费用标准不一、费用收取主体不明确的情况。《通知》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必须恢复原用途,规定土地复垦责任和土地复垦费用存取等,在全国已出台的省级设施农业用地政策中属于创新之举。对涉及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设施农业经营者在办理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手续前,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体现简政放权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主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进行审查,进行现场踏勘、核实,按规定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和实时监管范围,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违法用地进行查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业建设和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并协同财政部门对涉及农业补助资金进行调查和依法追回。省、市级强化日常监督,结合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土地卫片执法、违法用地实时监管等进行监督检查。

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服务监管效能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建设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信息系统的工作要求,完善我省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备案监管系统,对设施农业用地信息统一上图入库。实行动态监管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用地备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备案信息录入全省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备案系统,提高工作效能。

记者 沈佳暄 通讯员 黄文娟

新华日报全媒体经济新闻部出品

标签:设施农业;用地;用地备案
责编:戴雨扬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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