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背景
小餐饮是食品生产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方便群众生活、传承饮食文化、增加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小餐饮具有小、多、散等特点,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经营不规范、安全隐患较多等问题。为了贯彻《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授权规定,切实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构建优良的服务与治理协调机制,促进其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我省实际,制定小餐饮地方立法。
二、主要内容
(一)小餐饮经营实行备案管理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规定,对小餐饮经营由许可改为备案管理。《决定》第六条规定从事小餐饮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决定》第十一条明确,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小餐饮不得经营生食类食品、自制裱花类蛋糕和自制以生鲜乳为原料的饮品。餐饮经营者要经营以上三类食品,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加强小餐饮备案指导
《决定》涉及食品安全,以及建设、环境污染防治、消防、燃气等多方面。《决定》第四条规定,为做好对小餐饮指导,省市场监管局将会同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小餐饮经营指南,明确食品安全以及建设、环境污染防治、消防、燃气、市容环境卫生等经营场所的基本要求、安全风险和法律后果,列举相关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公布,以供查阅。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小餐饮的指导与服务。《决定》第六条规定,在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时,一并发放小餐饮经营指南。
(三)进一步强化小餐饮主体责任
《决定》第六条明确,小餐饮申领营业执照时,应当对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作出书面承诺。第十一条具体规定了小餐饮食品经营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明确了不得使用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第十三条进一步完善小餐饮自查制度,并规定倡导小餐饮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四)落实小餐饮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小餐饮面广量大、业态复杂,做好小餐饮管理需要具体明确相关职责,形成职责明晰、齐抓共管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决定》第三条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食品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应急、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小餐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规范小餐饮网络经营
为做好我省小餐饮管理由许可改为备案后与现有网络经营法律法规的对接,满足小餐饮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需要,规范小餐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决定》第八条、第九条明确,持有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并标注网络经营的小餐饮,可以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从事网络经营的,应当在网站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遵守网络餐饮服务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