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讯(通讯员苏小环记者曹卢杰)6月30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城市车辆、燃气车辆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省生态环境厅提醒,2020年7月1日之前已购买的(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和已从外省市迁入本省的(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移登记日期为准)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城市车辆,7月31日前仍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