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5月14日讯 日前,江苏省科技厅发布《关于改进科技评价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八大项24条硬举措,为完善江苏科技评价体系,破除科技评价“唯论文”指明方向。其中提到,在各类科技活动和科研项目中,实行以高质量成果为核心的分类考核评价方式,论文不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并提出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
《若干措施》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订,旨在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和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精神,完善江苏科技评价体系,破除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省科技奖励等科技评价中过度评价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因素,忽视标志性成果质量和创新实效等“唯论文”不良导向。
实行分类考核评价方式
《若干措施》提出,实行以高质量成果为核心的分类考核评价方式。尊重科学研究规律,针对不同类别的科技活动,实施分类考核评价,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建立以创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质量为核心的评价导向。提高高质量成果评价权重,对于具有一定学术影响或取得实际应用效果的标志性成果可作为高质量成果,可增加到10%的权重;对于具有重要学术影响、对相关领域的科技创新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可增加到30%的权重;对于已在实践中应用、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重要贡献的,可增加到50%的权重。
评价基础研究类科技活动,注重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把解决重大科学前沿或重大产业前瞻问题等方面的突破性成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合理确定代表作数量,其中,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应不少于1/3。代表作同行评议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评价其学术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等,代表作的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不作为量化考核评价指标。
鼓励发表高质量论文,包括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简称“三类高质量论文”)。
评价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科技活动,注重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新方案等创新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把产业前瞻与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现代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技术创新与示范应用等方面的重大标志性成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论文不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评价科技成果转化类科技活动,注重成果应用价值、促进产业技术水平提升、推动产业结构向中高端发展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对产业发展的重要带动作用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论文不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
《若干措施》提出,对省科技计划项目中涉及的人才评价内容,加强对其科学精神、学术道德、能力和业绩的评价考核,注重评价在学科领域的活跃度和影响力、研究成果原创性、成果转化效益、科技服务能力和社会效益。
对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注重评价其代表性成果的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实际贡献和学术影响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以及在人才培养、创新团队建设、学科水平提升等方面的贡献。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
对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注重评价其代表性成果的技术创新性、高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业绩、以及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和促进产业升级中发挥的作用,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对科技创新团队,注重评价团队解决重大科技问题和协作创新的能力,以及创新团队负责人学术造诣水平、组织协调和领导力。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篇。
加强论文发表支出管理及署名管理
《若干措施》提出,建立与破除“唯论文”倾向相适应的资金管理措施,从严控制论文资助范围、从紧管理论文发表支出。
对于省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代表作和“三类高质量论文”,可按高质量成果进行考核评价,发表支出可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省拨经费中按规定据实列支,其它论文发表支出均不允许列支。对于单篇论文发表支出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该论文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审核通过后,方可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省拨经费中列支。
对于发表在学术期刊“黑名单”和预警名单学术期刊上的论文,相关的论文发表支出不得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省拨经费中列支。严禁论文语言润色、代投稿等服务费用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省拨经费中列支。不允许使用省科技计划项目省拨经费奖励论文发表。
加强论文发表署名管理。通过省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研成果,按照对科研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不得侵占学生、团队成员的合法权益与学术成果,对论文无实质学术贡献的人员不得“挂名”。
记者 蔡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