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获悉,为支持养老服务业应对疫情影响,省财政厅、民政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促进养老服务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就助力养老服务业应对疫情渡难关提出8方面措施:
一、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养老服务企业或机构,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养老机构,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
三、对因疫情影响而导致入住率降低和暂停运营的养老机构,疫情期间适当提高运营补贴标准。
四、养老机构在疫情期间享受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阶段性减免缓缴政策。
五、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疫情影响的养老服务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六、在确保老年人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接受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院和返院,逐步恢复养老机构正常运营和服务。
七、加强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证所需粮油、肉蛋奶和新鲜蔬菜不断供。做好养老机构所需口罩、酒精、消毒液等消杀防护用品的供应,满足疫情防控物资需求。
八、引导养老服务企业通过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运用远程智能系统代替居家探访,及时掌握老年人身体状况,降低聚集性疫情发生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