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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立法规定瓶装气实名销售 禁止在地下室和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气
2020-01-08 08:39: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石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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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月8日讯(记者 石小磊)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小吃店爆炸”事故中往往会出现“瓶装气”的身影。燃气安全关系千家万户,《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1月7日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三审。这也是本届人大常委会以来唯一一个历经了三审的条例。相比之前的审议稿,此次修改稿明确了建立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禁止向地下室和高层供应瓶装燃气等条款。

  在此前的审议中,有委员提出,要关注先前发生的燃气爆炸事故调查进程,对其中暴露出的燃气安全问题,立法上要有所回应和体现。建议严格燃气生产供应和相关产品的市场准入,让资格条件好、经营理念新、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进入燃气经营市场。二审中被删去的“燃气经营者的安全责任”得以恢复,并增加瓶装燃气经营者入户检查的内容:对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用户燃气设施入户免费安全检查。

  瓶装燃气作为管道天然气的重要补充,也是事故发生的“重灾区”。省有关单位提出,在用户端,要建立起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在配送上,解决“最后一公里”监管缺失的问题。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实行用户档案管理,推行实名制销售,并向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定期向燃气主管部门报送用户管理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燃气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等制定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实现燃气经营者对瓶装燃气的统一配送。

  记者注意到,草案三审稿参照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相关要求,规定了禁止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燃气。

  而对于餐饮用户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和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器具、软管、减压阀、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产品的监管,并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

标签:燃气;经营者;实名制
责编:苗津伟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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