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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范技工院校办学行为:不得与没有教育资质机构联合办学
2019-12-10 22:00: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黄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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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2月10日讯 省人社厅近日发出通知,进一步规范全省技工院校联合办学行为,明确技工院校不得与不具备学制(学历)教育资质的培训机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等开展联合办学。

  《通知》明确,技工院校开展省内联合办学,应报学校所在地设区市人社局批准,并报省人社厅备案。除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外,原则上不得开展跨省联合办学。如需开展跨省联合办学,须经各设区市人社局审核并报省人社厅批准。

  联合办学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收费规定,不得以学籍注册费、保证金、课外培训费、咨询费、实习押金等形式,违规变相收费。

  联合办学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联合办学协议,协议应包括双方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培养目标和期限;招生管理、学籍管理、资助管理、教学管理内容;收费项目、标准及方式;毕业证书发放、推荐就业内容等。

  联合办学学生毕业时,由责任院校颁发本校毕业证书,且责任院校必须承担不少于一学年的教学和管理任务。联合办学双方必须如实开展招生宣传,并与学生家长签订书面协议。严禁有偿委托招生、代理招生。禁止借用联合办学名义违法违规招生。

  另外,技工院校与企业合作开展校企“订单班”“定向班”“委培班”,以及院校与企业经批准开办的混合所有制办学等不作为规定所指的联合办学行为。

  记者 黄红芳

标签:联合办学;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责编:苗津伟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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