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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苏浙皖建立省级层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
2019-11-06 07:25: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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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讯 空气无边,流水无界。沪苏浙皖时空一体、山水相连,围绕推进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第十一届长三角地区法院司法协作工作会议5日在苏州召开,以“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共筑绿色美丽长三角”为主题,签署《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这标志着,四地环境资源审判全面携手,同守长三角一江清水、万里碧空。

  跨域污染频发,亟待强化区域司法协作

  10月25日,国务院作出《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批复》,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按下“快进键”。近两年来,长三角地区跨域倾倒、异地倾倒事件时有发生。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5日联合发布的8起典型案例中,就有多起影响大、危害重的非法倾倒垃圾案。

  倪炳松等人跨省向长江倾倒生活垃圾污染环境案中,浙江省桐乡市天顺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在明知被告人张根、洪小勇等人无生活垃圾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将生活垃圾交其处置,其中2万余吨被直接抛入长江南通段、太仓段,2.28万吨被运至浙江湖州、安徽等地非法填埋,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由于该案涉及沪苏浙皖,办理过程折射出司法护航长三角生态环境面临的困难。“与长三角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的紧迫性相比,长三角环境司法协作还较为滞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开军坦言,传统的环境司法保护机制在应对跨区域犯罪、侵权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跨省域环境资源案件诉讼程序启动难、案件事实认定难、裁判文书送达难、裁判执行难等问题凸显,很大程度上制约环境司法作用的有效发挥,而更高层面的跨省域常态化、制度化司法协作机制还未建立。

  “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唇齿相依、山水相连,生态环境休戚相关,客观上要求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打破行政区域界线,加强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夏道虎说。

  跨域立案、审理、执行将成常态

  会上,三省一市高院会签《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和《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推进法律适用统一实施办法》,从案件审理执行司法协助、审判资源和信息共享、裁判标准统一、重要事项联合会签、执法与司法联动互动以及联合发布典型案例等方面,构建较完备的长三角区域环境资源案件联动协作机制。由此,长三角区域迈进生态文明司法协作保护新阶段。

  框架协议从立案、审理、执行等方面,进一步扩大环境资源审判协作的范围、广度和深度。比如在立案环节,协议明确要依托长三角“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加快实现环境资源案件跨域立案在区域内全覆盖。在法律文书送达、调查与案件有关事项、案件执行中涉及的生态环境修复、禁止令、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特殊执行事项,均可委托区域内的异地法院协助。

  长三角地区是“鱼米之乡”,长江流域、杭州湾、太湖、淀山湖等都以“水”为核心要素,污染行为随水流而动,因此对连环生态破坏行为不宜分割处理。框架协议明确,探索重大案件一体处理机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或后果跨越省级行政区划,并案处理更有利于案件审理、执行的,相关法院应当加强协商,将案件移送给同一家法院集中审理,实现区域一体化保护。

  打造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命运共同体

  会上,就如何携手破解环境司法难题、打造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命运共同体,各地法院也提出建议。

  “长三角区域是长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由于环境破坏,重要生态服务功能受损,一些珍稀特有物种面临严重威胁。”董开军认为,四地法院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共同探索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特殊规律,强化跨省域生物多样性审判协作,维护长三角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深度推进跨省域生态环境司法协作,应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积极打造环境资源案件信息共建共享平台,不断拓展司法协作范围,简化协作程序。

  环境资源审判的主要目的在于生态修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茆荣华建议,探索地点、时间、方式相对统一的替代修复机制,汇聚修复力量,产生规模效应。“可以以长江下游、环淀山湖、杭州湾两岸等生态功能区为基础,设立若干个替代性修复基地,四地法院将替代性修复的履行集中于此,确保替代修复在效果上、影响上产生质的飞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占国则建议,建立实体化运行的协调落实机构,将论坛的成果、各高院党组的部署一抓到底、落到实处,推动三省一市法院的发展与经济同步实现“一体化”“高质量”。

  记者 顾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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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孟涛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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