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10月10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依法正确行使不起诉权新闻发布会,通报相关情况并发布10起典型案例。从去年至今年9月,全省刑事案件不起诉率为6.41%,不起诉人数从2015年的1841人上升到去年的7331人,增加近3倍。
这一变化折射出司法理念的转变,检察机关不仅仅定位为起诉者,同时也是程序调节者,通过诉前分流,对不应或不必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精准适用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权,追求“追诉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挽救失足者”综合效益。
严宽相济,传递司法温情
“对于主观恶性大、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坚决追诉,从严惩治。而对初犯、偶犯以及轻微犯罪,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蒋永良介绍。去年至今年9月被不起诉的有13503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判处刑罚的不起诉人数达8961人,占不起诉总人数的66.36%。
在省检察院发布的一起盗窃案中,姜某夫妇因生活困窘,拿不出钱给年幼的女儿买奶粉吃,三次到超市盗窃9罐奶粉,价值1100余元。因多次盗窃行为,这对夫妇将面临盗窃罪刑罚。
“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后,内心不仅会备受煎熬,社会也可能会对其产生无奈和对抗心理,案件虽然审结了,但原来的问题并没有解决,甚至会引发新的矛盾。”办理该案的张家港市检察官杨扬琴介绍,检察院最终依法对二人做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二人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
17岁的“少年黑客”方某因家庭贫困无力承担中专学校软件课程费用,在受到课程广告骚扰时,一时冲动攻击他人网站、计算机,可能面临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审查后,依法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现在方某已成长为某公司技术骨干。
“惩罚不是刑法的唯一功能,教育帮助同样重要。我们应当给予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吕梅说。去年以来,江苏省有1317名涉罪未成年人被处以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人数居全国首位,有943人在考验期内遵守法律和相关监管规定被处以相对不起诉。
敢用善用,注重效果导向
敢用善用不起诉权,考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2017年2月,徐某因无证驾车致一人死亡,在事故发生后2天后才投案,被公安机关以肇事逃逸涉嫌犯罪移送泗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查发现,徐某在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施救,后为筹措伤者医药费留下真实身份信息后离开医院,不应认定为逃逸。“不能简单地说离开现场就是逃逸,而要看他有没有履行及时救助的义务。”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丁海涛说,本案中被害人也存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行为,徐某不符合法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因此对他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敢用善用不起诉权,除了要解放思想,也要从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角度来考量,将适用不起诉权的效果最佳化。常熟市检察院在办理某知名橡胶公司员工伙同销售代理商职务侵占案中,发现25家销售代理公司业务覆盖被害企业80%的销售网络,对涉案人员全部定罪起诉将导致被害企业销售网络瘫痪,甚至影响行业发展。“多方听取意见后,我们对20名情节较轻的涉案人做相对不起诉处理,对12名积极参与、涉案金额巨大的代理公司负责人提起公诉,减轻对被害企业经营带来的不良影响。”丁海涛说,去年省检察院专门制定文件,对6类常见涉企经济犯罪规定不起诉裁量标准。去年以来共不起诉非公企业321个,不起诉非公企业经营管理人员238人,有效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阳光运行,提升司法质效
打击犯罪能够提升公众的安全感,维护社会稳定,而正确行使不起诉权,对于保障人权、减少诉累等方面有重要意义。那么,如何平衡二者关系,防止不起诉权被滥用?
“不起诉权的适用,对于保障人权、减少诉累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蒋永良说,去年以来,全省不起诉案件平均办案周期比普通刑事案件缩短64.6%。全省无罪案件和撤回起诉案件数量始终保持在全国较低位置。去年,全省生效无罪判决同比下降35%;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同比下降48.8%。
为强化对不起诉权行使的监督制约,江苏省建立备案审查、案件评查、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发布等制度,把人民监督员评议纳入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全省多地还试行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告制度,建立不起诉宣告室,增强不起诉决定的仪式感和权威性。去年以来,不起诉案件公安机关申请复议77件138人,申请复核48件86人,改变原决定的仅10人,占全省不起诉总人数的0.07%,这意味着不起诉案件保持了较高的办案水准。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江苏省仍存在不起诉适用率较低、适用标准不够统一等问题。“这需要我们从内部工作机制入手,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依法规范行使好不起诉权,探索不起诉案件的简化程序,发挥好检察机关的审前过滤、诉前主导职能。”蒋永良说。
记者 胡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