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9月18日讯 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抚恤金(包括定期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今年1月1日起补发。
《通知》明确,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五市的计发基数由2300元提至3100元;南通、扬州、泰州三市由2050元提至285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五市由1700元提至2500元。
我省苏南、苏中、苏北地区供养1人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460元、410元和340元,提至每人每月610元、570元和500元;供养2人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690元、615元和510元,提至每人每月930元、855元和750元;供养3人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920元、820元和680元,提至每人每月1240元、1140元和1000元。此外,一次性抚恤金随各地计发基数的提高相应增加。据测算,此次调整待遇将增加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2.8亿元,惠及遗属14万人。
(许海燕 孙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