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讯 日前,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上强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和合理适度,防止信用机制被泛化、滥用。这番表态给一些地方滥用征信体系、搞“黑名单”扩大化等不良倾向踩了刹车。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初步建立起失信者“处处受限”的惩戒格局,对提升公民诚信意识、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就拿将恶意欠薪的企业主纳入“黑名单”来说,有了这个“黑名单”,企业主遇到了“硬约束”,不敢轻易恶意欠薪,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群众普遍肯定。“黑名单”制度是个好制度,但“黑名单”也不可泛化、扩大化。有这样一组数据:今年1月份,新增失信联合惩戒主体为19.53万个,到了7月大幅增至63.92万个。这个数据增长如此之快,有执行力度加大的原因,恐怕也有“黑名单”越来越长的原因。换言之,个中有“黑名单”泛化因素的影响。
把目光投到部分地方对“黑名单”的具体运用上,不难看出一些端倪:比如,有的地方将骑车闯红灯者纳入失信“黑名单”。显然,这是把违法行为当失信行为来看。违法算不算失信?从大的方面看,似乎也能说得通,但失信与违法毕竟是两个范畴的事,在很多地方不能混为一谈。再如,为了推行垃圾分类,有的地方把市民不履行垃圾分类也视为“失信”行为。粗看起来,好像是那么回事,但细细一想,不搞垃圾分类是不讲信用呢,还是不讲道德,抑或是不守规则制度?这三者之间,肯定有所区别。又如,有的地方将频繁跳槽也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到了一个地方工作,当然应该好好干,可是,跳不跳槽是个人权利与选择,把频繁跳槽纳入个人征信记录,是不是管得太宽了一点?跳几次槽才算“频繁”?总而言之,这些现象告诉我们,征信“黑名单”制度是个好制度,但在“黑名单”的认定上,一定要讲科学、讲规矩、讲法治,要实事求是,尊重实际,不能随意扩大,任意泛化。
“黑名单”是信用体系中最具威慑力的项目,应当充分保持其严肃性,绝不能把它当作啥都能装的“大箩筐”。信用惩戒体系被滥用,反映出有的地方在作风、能力和法治思维方面还有所欠缺。通常的情况是,遇到一些问题不好解决怎么办?搞“黑名单”制度!有的地方遇到问题不是找准原因,查准病灶,拿出办法,而是看到“黑名单”制度有威慑力、有效果,就不管三七二十一,拿来就用,搭征信制度的“便车”,这实质上是一种懒政思维,是作风不严不实的表现。“黑名单”制度是一项严肃的制度,哪些情况可以纳入“黑名单”,哪些行为算失信行为,有关部门应该作出严格规定,划定严格的界限。有了规定和界限,相关部门和地方应该深入研究,加强学习,切实强化法治思维和规则意识,切实吃透政策,防止对失信惩戒的相关规定进行过度解读,防止出台一些“土政策”任性加码。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久久为功,不可操之过急。我们既要持续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为制度“做加法”,也要倾听群众呼声,对不合理的“黑名单”认定做减法。地方作为重要的参与、执行方,应当不断强化对信用体系的认识,在对失信的认定、惩戒、解除、救济全过程中体现出良好的法治精神和群众意识,尤其是对“黑名单”这样的“终极手段”保持敬畏之心,做到理性看待合理运用,切实为诚信社会的建设作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