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7月3日讯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全面系统规定规范性文件审核范围、审核主体、审核流程、审核标准等,进一步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对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做到应审必审。
意见明确了审核标准,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不得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不得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对于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审核过程中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制定机关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倪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