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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省检察院解读毒品犯罪新特点 “互联网+物流”成毒品贩运主渠道
2019-06-26 07:22: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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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讯 “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去年以来我省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一系列数据和典型案例折射出我省毒品犯罪的新特点。

  毒品犯罪近两成适用重刑

  两院公布的两组数据,共同印证了我省毒品犯罪呈下降态势——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全省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毒品犯罪案件6428件8190人,同比减少16.9%;全省法院去年共受理一审毒品犯罪案件4712件,审结5587件,同比分别下降15.2%和0.4%,其中一审受理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同比下降23.3%。

  但大宗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持续保持高位,涉案毒品数量不断攀升。2018年,省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中,5公斤以上毒品案件占比接近20%,涉案毒品数量十多公斤、几十公斤以上的案件屡有出现,表明我省大宗毒品犯罪态势依然十分严峻。

  我省司法机关一以贯之地严惩毒品犯罪,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依法坚决判处。例如用康泰克胶囊制作冰毒进行贩卖销售的现实版“绝命毒师”金某某被执行死刑,同案犯也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针对毒品需求旺盛、末端毒品犯罪多发的情况,我省依法严厉打击零包贩卖毒品以及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等末端毒品犯罪。2018年,全省法院一审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对被告人适用5年以上重刑的比例约19.4%,远高于除涉黑犯罪外其他犯罪的平均水平。

  犯罪手段网络化智能化

  通过QQ、微信等社交软件与上下家联系,以物流方式邮寄毒品,涉及我省徐州、广东东莞、河北唐山、广西桂林等13个省市30余个地区,涉案毒品数量多达60余公斤……徐州打掉一个巨大贩毒网络,先后抓获40余人。法院一审判处3人死刑、9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3人无期徒刑,其余人员分别被判处3到15年有期徒刑。

  近年来,毒品犯罪分子越来越多地应用信息网络和物流行业实施犯罪活动,犯罪手段呈现网络化、立体化、智能化的特点。据统计,我省利用互联网进行毒品交易的案件已占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的60.5%。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黄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中,被告人黄某通过快递,一次性将9公斤冰毒从云南寄到江苏,数量之大令人瞠目。

  “毒品犯罪向网络空间、物流行业延伸,隐蔽性更强,发现和打击难度加大。”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蒋惠琴介绍,我省2018年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中,有的毒贩通过微信联系上下家、收取和支付毒资,交易达成后,直接要求毒品上家向下家邮寄交付毒品,自始至终未直接接触毒品;有的毒贩将毒品伪装隐藏后,利用网约车运送、交付;有的涉毒人员通过网络平台组织吸毒人员在一起视频吸毒,加速了吸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传播扩散,成为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滋生的温床。

  警惕第三代毒品入侵

  被告人杨有昌、赵有增系长期从事化学品研制、生产、销售及长期从事化学品出口贸易的工作者。2015年4月前后,杨有昌租用宜兴市中宇药化技术有限公司设备、场地,专业从事化工产品的研制、生产及销售。其间杨有昌雇人生产包括N-(1-甲氧基羰基-2-甲基丙基)-1-(5-氟戊基)吲唑-3-甲酰胺(简称5F-AMB)在内的大量化工产品并进行销售。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本案所涉毒品5F-AMB是新精神活性物质,通常是不法分子为逃避管制,修改管制毒品的化学结构而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被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确定为继海洛因、冰毒之后的第三代毒品。该案的涉案毒品数量达到180余公斤,系有报道的国内涉案数量最大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犯罪案件。经法院审理,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死缓。

  新型毒品层出不穷,是近年来毒品犯罪的一大特点。2018年我省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中涉及毒品有十余种,涉冰毒案数量占比近90%,远超海洛因等传统毒品,“摇头丸”“神仙水”以及氯胺酮、甲卡西酮等混合毒品、新型毒品也不断出现。法院提醒,这类新型毒品毒理作用比传统毒品更强,善于变化伪装,难于管控,造成的直接和次生危害十分严重,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本报记者 胡兰兰 顾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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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孟涛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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