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4月22日讯 江苏省司法厅近日出台《关于开展全省司法所分类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统筹整合、优化配置司法行政资源,建强大型司法所、建优中型司法所、建好小型司法所,形成县域范围内司法所错位发展、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建设局面。
根据《意见》,2019年在全省启动司法所分类建设试点工作。到2020年底,初步建立类别清晰、标准可行、保障有力、协作密切的司法所分类建设体系。《意见》明确,根据乡镇(街道)常住人口、辖区面积、经济发展状况、法治需求等因素,将司法所划分为大型、中型或小型。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确定为大型司法所:所在乡镇(街道)常住人口在10万以上或者辖区面积超过100平方公里;所在乡镇(街道)国内生产总值(GDP)规模在县(市、区)处于前列;党委政府、人民群众法治需求量大。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确定为中型司法所:所在乡镇(街道)常住人口在5万以上或者辖区面积超过20平方公里;所在乡镇(街道)国内生产总值(GDP)规模在县(市、区)处于中等;党委政府、人民群众法治需求量较大。
对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司法所,确定为小型司法所。
《意见》提出,根据大型、中型、小型司法所服务对象、服务范围不同,梯次设置主要建设标准。其中,大型司法所建设标准为:配备政法专编不少于4人,聘用司法助理不少于4人,乡镇司法所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0平米(街道司法所不低于300平米)。对工作表现优秀的大型司法所所长,探索进入乡镇(街道)或者县(市、区)司法局领导班子。中型司法所建设标准为:配备政法专编不少于3人,聘用司法助理不少于3人,乡镇司法所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300平米(街道司法所不低于200平米)。小型司法所建设标准为:配备政法专编不少于2人,聘用司法助理不少于2人,乡镇司法所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200平米(街道司法所不低于150平米)。
记者 倪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