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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二审
直面热点问题 回应社会关注 增强可操作性
2019-03-28 09:11: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施琛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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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3月28日讯 (记者 施琛耀) 教育是每个家庭绕不开的问题,而家庭教育如何规范促进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3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南京开幕,此前备受关注的《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简称“草案修改稿”)提交二审。记者了解到,此次草案修改稿进一步明确家庭教育的概念、家长主体责任,强化政府推进职责,同时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的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后龙表示,在条例草案一审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三条关于家庭教育的概念过于原则,容易与当前社会广泛关注的请家教、上辅导班等课外培训混淆。因此,“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监护能力的家庭成员通过言传身教和生活实践,对未成年人进行的教育、引导和积极影响。”

  与此同时,增加两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和行为习惯,注重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影响未成年人,营造文明和睦的家庭教育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发展。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殴打、恐吓等家庭暴力行为。

  针对此前条例草案中受到社会关注的“记入其个人信用信息”相关条款,考虑到草案规定在一定情形下,有关机关可以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其目的是教育、督促、指导其正确履行家庭教育义务,而不是惩罚。同时,草案已经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家庭教育指导的,有关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训诫。因此,建议删去该条中“记入其个人信用信息”的规定。

  草案修改稿对强化政府推进职责,加强保障力度亦进行了明确,其中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相关社会组织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同时依托网上家长学校等向家庭免费提供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和资料,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将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范围,依法实施教育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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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戴凌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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