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讯 人为干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事件近年来时有发生。记者23日从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我省出台《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试行)》,厘清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级环境监测技术部门和第三方运维机构的主要职责。该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哪些行为可认定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受到干扰干预、处于不正常运行状态?《管理办法》明确了8种行为,包括未经相应管理权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空气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属性的;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等设施的;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空气自动站运行维护管理的正常参数设置的;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未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批准,擅自进入国控空气自动站站房、房顶、站点栅栏及采样器20米范围内的,未经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批准,擅自进入省控空气自动站站房、房顶、站点栅栏及采样器20米范围内的,未经市或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批准,擅自进入市或县(市、区)控空气自动站站房、房顶、站点栅栏及采样器20米范围内的;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空气自动站标准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空气质量监测样品性质的;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以及其他影响空气自动站监测数据真实性的。
对空气自动监测弄虚作假或不当干预导致空气自动站出现不正常运行的处理分三个层面:政府不当干预导致空气自动站出现不正常运行的或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县(市、区),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督促所在地政府查处和整改,并向社会公开通报处理结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或指使他人干扰干预空气自动站监测工作,导致空气自动站不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调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违法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空气自动站运行维护人员或质量控制人员实施或参与干扰干预空气自动站,导致自动站不正常运行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负责调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相关情况通报信用管理机构。 (吴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