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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个税改革助推终身教育
2018-12-29 07:17: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朱璇 王建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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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续教育是教育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属于终身教育范畴。不少网友曾坦言“不敢继续教育”,一边工作一边学习,不仅要协调工作和学习的关系,更重要的是还有经济压力。

  为进一步减少继续教育者肩上的压力,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针对性地出台6项作用于减税减负的专项附加扣除,其中就包括“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通俗来说,“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从明年1月1日起,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先将纳税人的继续教育支出按相关定额要求,作为税前减除项扣除,再对综合扣除后的收入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和标准进行界定。《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每月400元定额扣除,且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若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可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3600元定额扣除。也就是说,如接受的是“学历教育”,纳税人按月扣除,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是一次性扣除。

  如果接受学历教育者年龄尚小且未有收入来源,那么可否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办法》表示,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选择由本人扣除。而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个人只能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

  《办法》提醒,如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纳税人在填写报送信息时,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记者 朱璇 王建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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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戴凌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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