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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诉安徽海德公司生态损害赔偿案二审落槌
污染企业被判赔5482.85万元
2018-12-05 07:02: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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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2月5日讯 12月4日是第五个国家宪法日。备受关注的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损害赔偿一案迎来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海德公司在提供有效担保的前提下申请分批支付赔偿款5482.85万元。这是省政府首次单独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2014年5月,海德公司营销部经理杨某非法将该公司生产的危废物废碱液102.44吨交给不具有危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进行处置,废碱液几经转手后分别被倾倒至长江靖江段和新通扬运河,造成严重水体环境污染,并导致靖江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超过40小时、兴化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超过14小时。案发后,倾倒废碱液体的两名当事人虽被判刑,但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赔偿并没有到位。

  今年1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在全国试行,明确省级政府和市地级政府可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省政府依照《方案》向事发地法院泰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也是全国首次以省政府作为原告的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今年8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海德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3637.90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818.95万元、评估费26万元,共计5482.85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至泰州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

  海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针对一审中通过类比长江靖江段污染损害的方式计算新通扬运河污染损害是否合理、生态环境服务期间功能损害是否存在等主要争议焦点,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发生在长江靖江段的污染事件经省环境科学学会评估,认定造成环境损害1731.26万元。发生在新通扬运河的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虽未经评估,但与长江靖江段污染事件发生于同一时期、所倾倒的危废物均为海德公司产生、两地同属三类水质,在新通扬运河倾倒的废碱液数量更多,且倾倒区域系低洼河网地区,水流速度慢,污染物稀释速度低,环境容量远不及长江,同样的污染物倾倒进新通扬运河所造成的损害要大于长江。因此,采用类比方式计算的生态环境损害不会高于实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并不损害海德公司的合法权益。关于涉污染事件造成了服务功能损失,省高院认为,长江靖江段有水生动物161种,鱼类148种,重要鱼类59种,且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中华鲟、江豚和胭脂鱼,还有国家级水产种子资源保护区。案涉污染事件发生在长江禁渔期,是长江水体生态环境最为敏感、生物最为脆弱时期。数十吨ph为13.6的高浓度废碱液倾倒进长江后,仅2014年5月9日的污染行为就形成了长达20公里的污染带,污染行为对长江中鱼类繁殖和幼体生长必将造成严重损害,且短期内难以恢复。新通扬运河系当地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和农业灌溉、养殖水源,也是南水北调的主要通道,且有证据证明污染事件已经造成了鱼类的死亡。该污染事件造成了该区域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且短期内难以得到恢复,海德公司应当赔偿服务功能损失。

  综上,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同时,综合考虑生态环境修复需要和企业赔付能力与生存发展,海德公司可以在提供有效担保的前提下申请分批支付赔偿款。(顾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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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戴凌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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