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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8-12-03 07:11: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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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2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废止《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

标签: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江苏省;条例;环境;关于;决定;废止;保护;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责编:孟涛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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