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11月22日讯 省政府近日下发《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在此前45个园区试点的基础上,将改革扩大至全省范围,改革的事项也由试点的100项调整为106项。
记者了解到,近期国务院确定的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与我省在“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时实施的100项事项相比,新增加22项、减少13项、与其他事项合并3项、改变管理方式68项。比如,新增了“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一项,将直接取消审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改主实行告知承诺;“医师执业注册”“药品进口备案”等等则将优化准入服务。与此前我省试点时的方案相比,除了上述增加的22项外,同时也减少了13个项目,比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车辆营运证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等等。
根据省政府要求,对于此次国务院新增的22项改革事项,以及原改革试点中改革方式与推开实施后不一致的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国发﹝2018﹞35号文件的要求执行。对于我省100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事项中未纳入此次国家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13项,属于完全取消审批、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改革方式的,在试点期限届满时,国家未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的,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对于采取强化准入监管改革方式的,可按照原先确定的改革方式继续执行。
记者 石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