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联合出台《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试行)》以及《关于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研究生导师选聘制度、基本权利职责、管理机制。其中,“十不准”中最后一条明确,“不准安排研究生承担属于私人颁域和家庭生活的事务,或强行安排研究生在与自己有利益关联的单位从事与学业无关的劳动。”
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扩大和培养类型变化,研究生和导师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也日渐凸显。有的导师科研任务重,把研究生当成廉价劳动力,将项目任务摊派给学生,只给他们微薄的报酬;有的导师要求学生拎包、买饭、做家务、家教、司机,甚至电话人工早起服务,师生之间演变为“压榨式”“雇佣式”的主仆关系。种种异化的师生关系引发的指责与讨论,经常见诸报端。前段时间发生的西安交大在读博士杨宝德溺亡事件更在舆论场持续引发热议。
如不少新闻报道指出的,所有这些超出学业范围、蔓延到实验室和教室之外的体力与情感劳动,在传统“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话语体系中,似乎是合理的,但在现代师生关系中,却是不被允许的,是不应该的。导师不应该是“老板”,研究生也不应该是导师的“家奴”。作为导师的弟子,利用课余时间力所能及地帮助导师未尝不可,但不分时间、不讲程度、不问学生是否愿意,就吩咐他们做这个做那个,显然是对他们尊严的伤害、对他们劳动的剥夺。
当然,当前绝大部分的师生关系都是和谐健康的,但异化的师生关系即便是极少数,也足以危害健康的校园生态,足以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此次试行文件发布的十个“不”,不仅为大学导师远离不健康的师生关系、不断增强自身自律意识提了个醒,而且从制度层面为研究生维护自身权益、社会监督导师行为提供了刚性的制度支撑,其效果令人期待,其初衷值得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