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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六大举措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活动
2018-11-02 16:25: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许海燕 狄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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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讯 海洋是国土空间和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活动,对于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严管严控新增围填海项目,坚决落实国务院取消围填海地方年度计划指标的决定,全面开展围填海现状调查,2018年11月底前,形成全省围填海现状调查报告及成果数据。

  如何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活动?江苏出台六大举措。举措内容具体如下:

  一、严管严控新增围填海项目。严格落实除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的决定。省政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提出的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围填海项目,严格按照程序,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坚决落实国务院取消围填海地方年度计划指标的决定。

  二、全面开展围填海现状调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我省围填海现状调查,掌握规划依据、审批状态、用海主体、用海面积、利用现状等内容,切实查清我省实际填海面积、围海面积和自然淤积面积等现状,查明违法违规围填海和围而未填、填而未用情况,并通报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底前,形成全省围填海现状调查报告及成果数据,经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

  三、科学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持“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分类施策、积极稳妥”的原则,根据自然资源部核查和反馈的围填海现状调查结果,结合2017年国家围填海专项督察情况,按照相关时间节点要求,加快形成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抓紧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提出年度处置目标,经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省政府审核,审核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

  四、妥善处置合法合规围填海项目。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围填海工程进展情况,监督指导海域使用权人进行分类处置。已完成围填海但未开发利用的,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集约节约利用,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完成部分围填海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编制生态评估报告和必要的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确需继续围填的,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

  五、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对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以及自然资源部制定的围填海生态评估技术指南,组织开展生态评估,科学确定围填海项目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全面清理非法占用红线区的围填海项目。对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围填海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责成用海主体限期拆除,进行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未能限期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并由用海主体承担费用。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要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按有关规定限期整改,加快集约节约利用。

  六、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最严格的海洋生态红线保护和监管制度,确保《江苏省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2016-2020年)》划定的海洋生态红线保护区域面积、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海水质量等控制指标不减少。强化现有沿海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管理,科学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湿地公园。认真落实国务院要求,尽快划定江苏如东滨海湿地保护范围,通过切实有效措施开展针对性保护。要根据国家滨海湿地生态损害鉴定评估、赔偿、修复等技术规范,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积极推进“蓝色海湾”“南红北柳”“生态岛礁”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支持通过退围还海、退养还滩、退耕还湿等方式,逐步修复已破坏的滨海湿地。

  《通知》明确建立健全三项长效机制,一是健全调查监测体系;二是严格用途管制;三是加强围填海监督检查,做好围填海专项督察“回头看”各项工作。

  《通知》还强调从三个方面提升组织保障水平,一是明确部门责任;二是落实地方责任;三是加强舆论宣传。

  记者 许海燕 实习生 狄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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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戴凌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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