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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规征求意见:开门立法,对听证意见逐条回应
2018-10-22 21:04: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倪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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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讯 10月22日,记者从江苏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草案)》对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等作出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江苏省政府法制办相关人士说,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我省的行政立法工作积累了一些新做法、新经验。为适应立法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有必要制定《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切实提高立法质量。草案拟订,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等适用本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参照本规定执行。

  草案完善了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制度和机制。在立项环节,政府立法部门可于每年10月底前征集下一年度规章项目建议,可以通过走访基层单位、立法联系点以及在门户网站、报刊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征集的方式,征集规章项目建议。起草的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听证会后,起草单位应当归纳整理听证会意见,逐条阐述对意见的吸纳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草案拟订新增或者暂缓立法相关条款,提出可对立法项目进行适当调整,或者及时“喊停”。政府立法部门应当组织对报请立项的规章项目和征集的规章项目建议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研究,并结合轻重缓急和草案成熟程度等情况,拟订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本年度规章审议项目有重合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暂缓制定或者不制定。

  建立重大决策先行决定机制。起草的规章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或者重大行政措施等需要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策的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出解决方案,先行报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草案还提出,每5年组织一次对规章的全面清理。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规章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章实施满3年,其他规章实施满5年,或者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拟作重大修改,拟废止但有较大争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公众、有关组织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发现问题较多的,规章实施机构或者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立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规章以及完善配套制度的重要参考。

  记者 倪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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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戴凌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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