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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将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2018-09-18 07:58:00  来源:江苏经济报  作者:张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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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9月18日讯 (经济报记者 张韩虹 通讯员 苏环轩)9月12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公布《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以及三种情形下需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计划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据记者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已被列入今年我省重点改革任务中,每季度均要汇报进展情况,涉及省级党委系统、政府系统、法院、检察院等50家单位。

  其中,《实施方案》中最大的亮点就是江苏结合实际情况,对政府部门间的分工事项作了具体明确。省环保厅负责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承办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开展环境健康相关工作。省法院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工作、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和强制执行。省检察院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等。

  在监督保障方面,《实施方案》将各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纳入省环保督查内容。省、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地各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据悉,《实施方案》中,“应赔尽赔”出现了两次:一是在“确定赔偿义务人”条目中明确: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二是在“开展损害赔偿”条目中明确:健全案源报告制度,加强案例筛选,确保应赔尽赔。

  在案例实践方面,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江苏不断选取合适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例进行磋商或诉讼,通过案例研究明确磋商和诉讼规则。

  试点启动后,江苏先后对近年的行政处罚案件和涉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进行了梳理。省环保厅、省海洋渔业局、省政府法制办和常州市武进区环保局先后成功办理了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高宝邵伯湖“516渔业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案、洪泽湖非法捕捞螺蛳导致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石化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已于8月27日在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案不仅首次用类比法推算同一案件中其他地方生态环境损害的货币量,而且首次判决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不仅该赔的金额赔到了,该赔的要素也赔全了,可谓是“应赔尽赔”的经典创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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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戴凌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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