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讯 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省总工会29日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特别规定》首次将女职工全孕程保护纳入规章,怀孕不满3个月可休“保胎假”,提出痛经女职工休息1-2天,增加已婚待孕期、更年期保护,明确畅通职场性骚扰投诉渠道等。
《特别规定》共有24条内容,主要就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落实劳动禁忌规定、细化劳动保护措施、强化防止性骚扰和卫生保健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等五个方面作出规定。
孕期保护方面,增加“保胎假”的规定并明确相关工资待遇。《特别规定》明确要求,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休息。休息期间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对经期女职工,规定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2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2天。
延长终止妊娠女职工的产假,规定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与正常生育同等的98天产假。
同时,《特别规定》增加对女职工已婚待孕期和更年期的保护,对已婚待孕期女职工参照孕期女职工进行保护,对更年期综合征症状严重且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为减少女职工职场性骚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制定规章制度、开展教育培训活动、营造良好工作环境和畅通投诉渠道等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具体措施。同时,为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明确每年至少安排1次妇女常见病普查,增加对年满35周岁女职工的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吉 强 倪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