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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人四年高温费不补 这家企业缺钱还是缺责任
2018-05-07 07:03: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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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调查

  中国江苏网讯 “四年没发过一分钱高温费,现在车间就像蒸笼!” 4月20日,本报读者热线(025-84701119)接到启东市吕四港镇江苏国强工具有限公司员工孟献和投诉,反映工厂劳保待遇“差得很”。

  企业四年没发高温费

  4月23日,记者刚走出启东吕四汽车客运站大门,很多马自达车主过来揽客。记者上了其中一辆,座椅背后就贴着一张江苏国强工具有限公司的招聘启事,写着“工作8小时,5天工作制,享受国家福利”。车主老何对记者说:“国强工具工人苦得很,干得多拿得多。很多人干一段时间,就离职了,所以常年招人。”

  记者辗转找到投诉人孟献和,他把记者带进齿轮车间。室外温度仅18℃,可车间里却热气腾腾。“别的岗位都还穿着毛衣,而我早穿夏装了,有多热可想而知。”工位里的孟献和,汗水浸透衣服,尽管旁边开了电风扇。

  孟献和一次成型岗的工作内容,是给电动工具“心脏”——转子,包上一层绝缘材料。孟献和操作三台机器,铁芯轴需放进一两百度高温的烘箱烘干,热浪逼人。

  虽说开了电风扇,但又怕模套被吹冷影响产品品质,只得把烘箱上模和下加料室的温度相应加高,车间变成“烤箱”。孟献和说,4月份还好点,到了夏季高温时节,干活时全身湿透,随后再被烤干,一遍遍循环,衣服上都是白色的盐霜。

  孟献和给记者展示了今年4月份某一天多张工位旁的温度计实测温度的照片。室外温度28℃,工位上的温度却已达到了33.3℃。孟师傅说,4月份就这么热,到了夏季6、7、8、9月份,工位上的温度必然超过35℃以上。

  提到高温费,孟献和连连摇头,本以为这家外资企业福利高,可四年来一分钱高温费也没拿过。“我这是西边厂房,东边是简易的厂房,车间内温度会更高些。”孟献和估摸,全厂约有一半人,即四五百号工人应享受高温补贴而不得。

  江苏省高温费发放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时间是6月至9月。对于像孟献和这样的室内工作人员的高温费,江苏省将发放权下放给企业自主决定。高温费发放条件,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露天或工作场所温度是否降低到33℃以下。为此,他不止一次找过公司人事主管。答复是:“如果你不适应这个岗位,可以换岗。”

  声称拖欠高温费“没法补”

  4月24日,记者自称“外地人”,到江苏国强工具有限公司齿轮车间招聘部门应聘。工作人员介绍:“这个季节订单很多,很忙。每天要工作12小时左右,干得多就拿得多。”

  有高温费吗?工作人员没有正面回答。

  4月25日,记者采访江苏国强工具有限公司。负责环境、安全、员工健康的EHS部经理张勇勇说,公司也收到齿轮车间一次成型岗工人的反映。最近公司决定从今年开始,给全部职工发放高温费。

  “前四年高温费能补吗?”对记者的提问,张勇勇很为难地表示,他们也没有办法,因为外企工会财务走流程很严格,没有办法补发前四年高温费。

  孟献和不认同公司答复,希望这家企业发放从2014年起拖欠的高温费!

  像孟献和这样“强出头”的员工毕竟是少数。一次成型岗工友告诉记者,他们也想维权,但都担心讨要高温费而丢了工作。接受采访时,他们都不敢透露真实名字。除了高温费问题外,一位工人还向记者反映,该工作岗位给转子铁轴包裹的绝缘材料,经过高温、高压凝结加工而成,原料为苯乙烯等有害物质,生产中会有刺激性烟雾产生。虽然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说不超标,但他们希望公司能给予更多防护措施。

  血汗钱岂能当“皮球”踢

  工人四年没有拿到高温费,当地劳动部门一点儿不知情?启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解释,高温费发放监管重点一直放在建筑、制造等行业的户外工人,对企业内部确有所忽视。他建议,国强工具的工人可以到启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案庭申诉,或者直接投诉到启东市劳动监察大队。情况核实后,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会到企业现场进行劳动监察,一旦属实将立案,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如果情节严重,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外国的企业也要受中国法律的管理。”

  然而孟献和却告诉记者,他曾带没发高温费的工资条去启东市劳动监察大队,结果令他大为失望。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并未当场受理,并建议孟献和跟厂里进一步调解。

  记者将国强工具的问题反映给江苏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藏铁柱说,江苏国强工具有限公司齿轮车间工人讨要高温费的诉求很合理。不能以外资“工会财务管理”为名,不遵守中国法律。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全部是中国法人,在中国一律严格执行中国法律。他建议,可以通过当地人社部门合法维权,也可向当地工会申请免费法律援助。

  “目前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主要依靠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监督,然而,劳动者在企业面前较为弱势,怕丢工作,一般不敢更不会主张权利,成了高温费难讨要的最重要原因。”北京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封顶认为,可借鉴其他省份做法,出台企业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的具体惩罚措施,如《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就明确,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报记者 黄 勇

标签:高温费;企业;孟献;记者;工作;工具;劳动;车间;工人;温度
责编:孟涛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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