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职称制度改革再提速 整体下放90所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
2018-04-01 22:24: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黄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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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4月1日讯 记者今天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省人社厅与省教育厅近日发布《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修订出台《江苏省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明确从今年起,向全省所有高职院校下放教师职称评审权。

  江苏省人社厅副厅长朱从明介绍说,此项改革共涉及全省高职院校90所,专任教师4.73万人。这是继去年下放本科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的基础上我省高等教育领域职称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突破,是贯彻中央和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我省推进人才工作探索性创新性引领性发展的重要实践,也是推进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实现走在全国前列目标的创新之举。

  《通知》明确,今年起,向全省所有高职院校下放高等学校教师职称系列(包括教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和实验技术职称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其他辅系列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权一律下放,实行“以考代评”系列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具备其他辅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依申请下放。

  各高职院校自主开展评审、自主颁发证书,经授权自主评审的职称证书全省范围内有效。对民办高职院校职称评审权下放一视同仁,授权民办高职院校组建相应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评审。

  突出师德为先,将师德摆在教师评价的首位,引导广大高职院校教师立德树人。加强课程教学和专业实践,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专门组织专家修订高职院校教师评价标准。

  突出教育教学工作要求,如教授资格需具备近5年来系统担任过2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在全省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担任省级以上团队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主要成员1项以上等条件。突出专业实践要求,如参评教授资格专业课教师需具备在企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等条件。突出教科研业绩要求,建立“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推行论文代表作制度。

  允许各高职院校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制定各具特色的评审条件,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规定的水平要求。

  创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针对性。对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高职院校,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

  对从国内外引进、没有职称或越级申报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各高职院校要从严把关,其研究成果应在全校公开展示。

  朱从明说,我省在下放评审权限的同时,将加强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的监管服务。严格各高职院校评委会评审范围,不得超范围评审其他辅系列高级职称,对超范围评审的职称一律无效。严格高职院校评委会评审程序,对高校评审专家库和执委会校外专家有严格的比例要求,不得降低要求,违规设置评审专家库。严格各高职院校评委会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自主开展评审,不得超岗位和超比例评审。严格各高职院校评委会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公示制度,不得违反流程、暗箱操作。

  省人社厅将会同省教育厅加强对高职院校职称评审工作的随机检查,对发现的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督促高职院校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力或问题严重的高职院校给予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评审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省属高职院校、民办高职院校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分别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备案。

  记者 黄红芳

标签:高职院校;职称;教师职称;省教育厅;职称评审权;院校教师;全省高职;评委会;江苏省;评价机制
责任编辑:苗津伟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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