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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发展红包”来啦!江苏出台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8-03-10 00:28:00
“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地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收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通过购买服务、税收优惠、优先保障供地等方式给予支持。”记者9日获悉,江苏省政府日前出台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多方位给民办教育发展“加油”。

  中国江苏网讯 “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地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收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通过购买服务、税收优惠、优先保障供地等方式给予支持。”记者9日获悉,江苏省政府日前出台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多方位给民办教育发展“加油”。

  多部门“协解”民办教育发展重点难点问题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事关教育现代化建设。”省教育厅相关人士表示,进入新时代,我省民办教育要更好地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记者注意到,5000余字的《意见》共包括六方面十八个要点,其中第一条是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推行向民办高校选派党组织负责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党组织负责人一般从学校管理层中产生,符合条件的董(理)事长、校长经上级党组织同意也可担任党组织负责人。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确保学校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办学,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鼓励各地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发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省财政继续安排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民办高校办学绩效等给予综合奖补。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政府补贴制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政策。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对执行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公办幼儿园同等标准安排生均公用经费拨款。

  省级层面建立由省教育厅牵头,省编办、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创新体制机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对2017年9月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可自主选择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原则上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如有需要可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组建教育融资担保公司,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等服务,对产权明晰、办学行为规范、诚信度高的民办学校发放信用贷款。

  落实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民办校师生享有与公办校师生同等权利

  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除幼儿园外)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依据培养成本等因素自主确定。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放开部分学段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民办学校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题申报、科学研究、评优评先、教研成果奖励、科技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工程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机会和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职务评聘、评优表彰、出国进修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高校招生计划增量部分应向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民办高校倾斜,对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执行免试入学的法律规定。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跨区域招生的民办学校应到招生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保证招生秩序稳定。

  引导民办校科学定位,提高教育质量

  引导民办学校科学定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引导民办学校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学改革,强化内涵建设,服务社会需求。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中小学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职业院校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高校突出高水平应用型,条件成熟的民办本科高校可举办研究生教育。

  强化教师队伍建设。民办学校应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民办学校专任教师总量与生师比应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每年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教师队伍建设。支持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通过委托管理、结对帮扶、互派校长教师等方式,共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鼓励民办学校扩大对外交流合作。支持民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与国外学校在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引进外方优质教育课程,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

  加大对无证无照等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定期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逐步建立民办学校信用评价、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

  记者 蒋廷玉

标签:学校;民办;教育;办学;发展;非营利性;建设;服务;高校;公办

责任编辑:孟涛 易保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