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同发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保护产权,企业再添司法“定心丸”
中国江苏网讯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个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个检察机关办理涉产权刑事申诉典型案例。
“两高”同日发布案例,不仅为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作出指引和参考,更是向社会发出了进一步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信号,有助于推动形成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法治环境。
新闻事实
据介绍,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包括北鹏公司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等,涵盖合同履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刑事犯罪、诉讼保全和国家赔偿六种类型。
最高检发布的案例包括赛格集团有限公司申诉案等。来自最高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对涉产权重大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挂牌督办活动。截至目前,最高检挂牌督办的13件案件中,除1件因当事人原因中止审查外,其余12件均已办结,7件获得纠正;各省级检察院挂牌督办的71件案件中,已办结64件,14件获得纠正。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说,“这对于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稳定社会预期,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充分发挥企业家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尹伊君表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涉产权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重点是与国有资产产权、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农村集体产权、民营企业产权、公民个人财产、涉案财产相关的案件。检察机关将以挂牌督办为抓手,集中办理一批有影响的涉产权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赔偿监督案件,同时强化反向审视,注重从源头上防范涉产权领域冤错案件的发生。
案例一
被法院定罪,并不意味没有了合法权益——详解最高法首例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30日公布了一批涉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首例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刑事违法扣押赔偿。
专家表示,该案的处理结果体现出政法机关直面当前产权保护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有利于推动我国产权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这是一起历史跨度比较长的案件:
——2008年,辽宁省公安厅对沈阳市于洪区兰胜台村村干部黄波等人立案侦查。北鹏公司进入侦查机关视线。北鹏公司负责人刘华、刘杰被批准逮捕。此后,刘杰申请辽宁省公安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称愿意将非法占地过程中的非法收入全部上缴。同年9月,辽宁省公安厅扣押北鹏公司人民币2000万元,为刘华、刘杰办理了取保候审。
——2010年,本溪中院对黄波等人宣判,同时作出刑事裁定,对北鹏公司、刘华、刘杰所涉刑事案件中止审理。
——2014年,本溪中院对北鹏公司、刘华、刘杰所涉刑事案件恢复审理,判决北鹏公司、刘华、刘杰犯非法占用农地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决未对辽宁省公安厅及直属辽河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扣押的财务文件和2000万元作出处理。北鹏公司此后多次要求辽宁省公安厅返还扣押的财物和文件未果。
——2015年,北鹏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当年12月,最高法赔委会在第二巡回法庭宣布,确认双方达成的协议,并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辽宁省公安厅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返还北鹏公司被扣押的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83万元。
据介绍,该国家赔偿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这也是自1995年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赔偿的第一起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
“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是我国公民的宪法权利,应该得到切实保障和落实,这是现代人权观念的要求,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陶凯元说。
有恒产者有恒心,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不少法学专家认为,该案的处理结果将促进有关当事方和办案机关更新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也将进一步推动完善产权保护机制,维护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增强企业家信心。
在案件中,一大焦点问题就是公安机关扣押2000万元和财务账本的时间、方式、理由。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杨小军说,本案中侦查机关没有在刑事诉讼结束之后发还被扣押的2000万元,形成继续扣押的法律状态。国家赔偿决定认定,辽宁省公安厅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对上述扣押款项不予返还,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主任熊秋红表示,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采取扣押措施本身合法,但在被告人被定罪量刑之后,公安司法机关对涉案财物处置不及时的问题较为突出。该案结果说明,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公安机关不仅应当返还扣押的涉案财物,而且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的赔偿请求人是被生效判决定罪免刑的,这既不同于以往的刑事冤狱赔偿,也不同于行政或民事的国家赔偿。陶凯元表示,尽管赔偿请求人构成了犯罪,被法院定罪免刑,但这并不意味他们就没有了合法权益。“我们仍然应该依法保护他们与犯罪无关的民事权益、财产权益,而不是无所分别。这是本案审理的重要意义之所在。”熊秋红说。
案例二
强拆后房价上涨,政府应赔偿还是补偿
——从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看依法平等保护产权的决心
“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许水云位于金华市婺城区五一路迎宾巷8号、9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如下,责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本判决对许水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近日,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对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1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许水云诉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再审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区长郭慧强到庭参加诉讼。
“最高法实事求是,给了我们一个公正的判决。”许水云听到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后难掩激动。2014年9月26日,许水云位于金华市婺城区五一路迎宾巷8号、9号的房屋被当地区政府强制拆除。
据了解,2014年10月26日,婺城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但该房屋于婺城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的2014年9月26日即被拆除。许水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提出包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在内的三项行政赔偿请求。一二审法院确认了政府的行政违法行为,但判决通过补偿的程序弥补损失。许水云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申请再审。
在本案中,关于许水云房屋是被强制拆除还是属于误拆成为法庭辩论的第一个焦点问题。婺城区政府主张房屋是由于该区块的改造工程指挥部委托婺城区建筑公司拆除他人房屋时,因操作不慎导致许某某的房屋坍塌,因而主张不应由政府,而是应当由婺城区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审理认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补偿与强制搬迁,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市、县级人民政府既不能将应当依法由其行使的行政强制权,委托建筑公司等民事主体行使;也不能以房屋被拆除系民事侵权为由,要求产权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争议。
本案虽然有婺城建筑公司主动承认“误拆”,但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给许水云发送的短信、许水云提供的现场照片、当地有关新闻报道等均能证实9月26日强制拆除系政府主导下进行,故婺城区政府主张强拆系民事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婺城区政府应当作为被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双方还就应该通过行政补偿还是行政赔偿弥补损失的问题展开了辩论。
“如果通过补偿程序,则一般只能按照2014年征收决定公告时的市场价格为基准,但是因为政府的行政强制违法,且许水云本人始终主张用房屋来赔偿,考虑到2018年房价与2014年房价相比已经有较大幅度上涨,如果按照一二审的判决思路,对许水云来讲就非常不公平,不能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本案的主审法官耿宝建说。
最终,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维持了一、二审法院判决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许水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的判项。但一审判决责令婺城区政府参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水云进行赔偿,未能考虑到作出赔偿决定时点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已经比《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时点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有了较大上涨,参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水云进行赔偿,无法让许水云赔偿房屋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二审判决认为应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本案赔偿问题,未能考虑到涉案房屋并非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征收和强制搬迁,而是违法实施的强制拆除,婺城区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一审判决第二项与二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责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本判决对许水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区长郭慧强在法庭上表示:“通过参加本次庭审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意识,我们更多考虑的是行政效率,忽略了法律程序。今后将按照法律来规范征收补偿的行为,将更多的纠纷化解在行政程序中,耐心做好群众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判决,进一步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搬迁行为在组织法和行为法上的主体责任,防止市县级政府在违法强拆后,又利用补偿程序来回避国家赔偿责任。
法学专家认为,在这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司法机关通过严格、规范的司法程序,正确适用法律,给了诉讼主体一个公正,更让人们切实感受到党中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平等保护产权的坚定决心。
综合新华社、央视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