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与代表】助推司法体制改革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纪实
省人大常委会赴省检察院开展调研。
省人大常委会调研法院执行工作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赴基层法院调研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情况。 方 帅摄
省人大常委会调研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情况。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十分崇高的价值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也是促进司法公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本届以来,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围绕关系司法制度运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司法问题选题,突出司法改革、审判活动、执行工作、反贪反渎等方面,切实加强对全省审判、检察机关的监督,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把综合监督与专项监督结合起来,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着力构建紧实闭合的“监督链”,增强监督的刚性和力度,有力地推动了司法公正,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保障司法改革在江苏落地生根
司法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部署,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省人大常委会把监督“两院”推进各项改革试点任务作为重点工作,切实保障中央的改革部署在江苏落地生根。2017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来苏专题调研“两院”司法体制改革情况时,对我省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被称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2016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全省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情况的报告。在听取省法院专项报告前,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代表,赴南京、江阴等地,就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开展调研,听取当地法院的情况汇报,并与组织部、政法委、检察院、编办、财政局、人社局等相关单位就如何破解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进行了座谈交流。调研报告肯定了全省法院在司法责任制改革方面取得的成效,也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如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监督权的关系难以把握,“案多人少”的矛盾难以化解,法官的职业保障难以落实,审判辅助人员队伍的稳定性难以保持等,针对这些困难和问题,调研报告提出四个方面的意见建议,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报告提供参考。省人大常委会在听取省法院报告后,提出了4个方面的审议意见,要求法院系统充分认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尽快建立与司法责任制相配套的职业保障制度,做好与顶层设计的衔接,统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这些意见建议既有针对性,又有建设性,对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017年,省人大常委会又对全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情况进行了监督。省人大常委会此前专门听取了省检察院和南京市、盐城市、南通市检察院及东台、如皋、如东、通州等基层检察院的情况汇报,并到亭湖区检察院进行了实地考察。当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省检察院所作的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情况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各项改革任务,符合检察规律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检察工作质量效率和检察机关公信力持续提升,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许多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同时,对于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难,省人大常委会要求给予高度重视,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正处于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需要在提高思想认识、全面推进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加强监督制约、有效保障检察权在正确轨道行使,适应改革需要、不断提升检察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发挥科技作用、自觉运用信息技术助力深化改革,加大保障力度、切实维护检察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下功夫,深入推进我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
促进审判活动依法公正开展
法律具有定纷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审判不公,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司法的公信力都会受到严重损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绝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本届省人大常委会紧紧抓住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诉讼活动开展监督,先后监督了行政审判、环境资源审判和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等工作,有力地促进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化解“官民”矛盾的重要机制。行政审判对于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14年,针对我省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虽逐年增加,但与行政执法总量和信访数量相比,占比仍处于低位的情况,省人大常委会赴有关市、县、区进行了深入调研,发现群众不敢告、不会告、不愿告是一方面原因,更为主要的是一些地区、领域存在行政案件“立案难”、“审理难”现象。调研组在调研报告中直面现状、坦陈问题,点名某市存在较为明显的行政案件有案不立现象。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时指出,要提高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公正司法,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问题;正确处理监督和支持、审判和协调、维权和维稳的关系,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放在首要位置,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审判人员素质;加大行政审判工作宣传力度,提高行政诉讼的社会知晓度和认同度,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努力改变“信访不信法”的社会现象。省法院对省人大审议意见高度重视,立即着手落实整改措施,针对某市有案不立的现象,院领导亲自带队赴该市督促解决,妥善化解了多年的上访困局,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十八大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做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201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同年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将增强生态文明建设首度写入国家五年规划。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资源保护成为党中央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内容。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成为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年末的一项重要监督议题。我省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工作起步较早,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全省法院加强了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推进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省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情况报告时既充分肯定了成绩,也要求法院要明确重点类型环境资源案件的类案审理标准,坚持严判重罚,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支持依法追究污染者环境修复责任,重视推广生态修复机制,为建设美丽江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民事案件占法院审理案件的绝对多数,案件审判公正与否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公平正义的实现。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人大对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监督,既能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也能促进法院公正司法,起到“一石二鸟”、借力打力的作用。本届之初,省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情况作为重点监督项目,在对全省检察机关所做工作表示肯定的同时,也指出检察机关“重刑事轻民事”的传统观念依然存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力量薄弱的现象较为普遍。省检察院在随后的整改中,从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监督能力,加强作风建设,促进规范执法等方面入手,逐项落实,有力提升了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质效。
推动执行工作规范有效进行
执行程序被称作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关系到生效法律文书能否实现,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法院执行工作和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进行了监督,积极推动民事、刑事执行工作规范有效进行。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两会上报告最高法工作时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时间过半,我省法院执行工作任务完成怎样?2017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近年来,全省法院按照中央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大部署,围绕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工作目标,举全省法院之力攻坚克难,“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中指出,全省法院执行效率越来越高,执行行为越来越规范,执行工作显现出新气象、新面貌,尤其是江苏法院以全国1/20的执行人员,承担了全国1/10的执行案件,成绩来之不易。对于下一步的工作,省人大常委会要求法院树立长期作战理念,不能有任何松懈;要继续加大执行攻坚力度,多措并举源头治理,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畅通多渠道解决社会纠纷的途径,有效减少和控制法院案件的数量;要聚焦执行重点难题,认真解决好特殊主体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问题;要高度重视终本案件数量偏高的问题,严格把好终本案件“入口关”,逐步减少终本案件的数量;要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加强执行能力建设。
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包括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对刑罚变更执行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的监督,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对监管活动的监督等。刑罚执行作为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事关惩治预防犯罪效果,事关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如果监督工作不到位,就会出现诸如“有权人以权赎身、有钱人提钱出狱”、虚假立功、频繁减刑、违法保外就医等问题,严重影响司法效果和司法公信。2016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我省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情况进行了调研,到基层检察院、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场所实地考察,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及部分律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深入交流。调研发现,我省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存在着监督措施刚性不够、社区矫正监督手段单一等问题,在以后的工作中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增强刑罚执行监督效果,积极探索创新、逐步完善社区矫正监督机制,优化职能配置、全面加强监督规范化建设,还需要检察院、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尽其责、协同配合,形成刑罚执行工作的整体合力。省检察院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调研报告提出的建议,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深入推进规范化建设、信息化建设,不断强化对刑罚执行等活动的监督,全面加强和改进了我省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取得了新的积极的成效。
助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推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深沉的使命忧患感、顽强的意志品质,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铁腕惩治腐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体制,推动形成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凝聚了党心,赢得了民心。省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各项决策部署,着力加强对全省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监督力度,全力支持、督促、推动检察机关加大打击腐败犯罪力度,持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全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的报告,对全省检察机关大力查办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查办专项资金补贴领域的渎职犯罪,查办重大事故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查办行政执法、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给予充分肯定,并就进一步推动和改进我省反渎职侵权工作提出了6个方面的意见建议:一是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二是加大打击力度,既要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渎职侵权犯罪,又要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腐败案件;三是加强依法行政,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四是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反渎职侵权合力;五是及时处理法律规范的冲突问题;六是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更好地适应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需要。
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全省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省检察院在会上报告了全省检察机关在查办大案要案、加大追逃追赃、聚焦重点领域、线索收集管理、完善侦查体制、规范文明办案以及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全省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中央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要求,主动顺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加大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力度,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指出了我省反贪污贿赂工作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建议检察机关在下一步工作中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持续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始终坚持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做好反贪工作,严格规范司法,依法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坚持惩防并举,不断深化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不断加大反贪污贿赂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反腐倡廉的良好氛围。
结 语: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越来越高。省人大常委会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呼应人民群众的期待,持续关注和支持司法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保障。
本版撰文 李向阳 张家升 仲向前
人民与代表 总第161期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新华日报 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