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江苏 > 江苏要闻 > 正文

江苏省高院发布2017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顾 敏   2018-01-18 07:05:00
省高级人民法院17日公布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多起案例为全国首例,并将作为全国“样板”案例指导今后的审判实践。记者摘取其中5例加以分析。

  省高级人民法院17日公布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多起案例为全国首例,并将作为全国“样板”案例指导今后的审判实践。记者摘取其中5例加以分析。

  【案例一】 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2014年9月因严重违纪被免职,同年9月30日因病死亡。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受理申请没收任润厚违法所得一案。法院裁定对任润厚违法所得人民币1295万元、港币42万元、美元104万元、欧元21万元、加元1万元及孳息,以及物品135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国第一起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省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入选人民法院报评选的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该案的审理,释放出惩治腐败、一追到底的强烈信号。

  【案例二】 19年前,邵某、陈某夫妇将出生两个月的女婴送崔某夫妇抚养,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亦未办理收养手续。女孩长大上高中后,女孩的亲生父母却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与其存在亲子关系,崔某夫妇收养关系不成立。海安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起诉,南通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收养人已将被收养人抚养成年并仍在照料其学习生活,且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均愿意维持目前的身份关系。法院从保护被收养人利益和尊重被收养人意愿的角度出发,对既有的、通过长期生活形成的稳定身份关系予以维护,被誉为“有温度的判决”。本案入选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

  【案例三】 2016年6月,新加坡高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法院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O13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因买卖合同纠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出口有限公司与高尔集团达成和解协议,赔偿高尔集团35万美金。但判决生效后,纺织集团不仅不履行和解协议,甚至完全不理会新加坡高等法院对其作出的传唤和拖延利息。最终江苏高院二审裁定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的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一带一路”沿线国法院判决的首起案件。目前中国仅与不到三分之一的“一带一路”沿线国签有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司法协助条约,因此认定两国之间是否存在互惠关系,对沿线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能否在中国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十分关键。本案根据新加坡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先例,首次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民商事判决,对中新司法实践具有里程碑意义。

  【案例四】 2001年6月,丰县县委、县政府印发《关于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允诺对招商引资成功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崔龙书及其妻子李洪侠介绍重庆康达公司与丰县建设局签订投资建设协议,以BOT模式投资建设成涉案污水处理项目并投产运行至今。丰县政府一直以种种借口拒不兑现奖励承诺,被法院判决败诉。

  【典型意义】 诚信政府是构建诚信社会的基石和灵魂,在行政审判领域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原则地位,不仅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行政审判职能的有益探索。本案的判决,不仅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对于建设诚信政府和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案例五】 明知第三方无废硫酸处置资质,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仍多次将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硫酸交给该第三方处置,最终导致废硫酸被倾倒至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域的河水中,造成严重污染。追究相关人刑责的同时,省环保联合会以德司达公司为被告,向南京中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德司达公司承担环境修复费用2428.29万元。最终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

  【典型意义】 该案是我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以来,省级人民政府首次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身份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案件。这是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一种探索,开辟了环保社会组织与人民政府合作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新模式,有助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本案入选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

  记者 顾 敏

标签:

责任编辑:苗津伟 易保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