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韵江苏”建设再添法律利器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已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6日,省人大常委会与省政府联合召开学习贯彻《条例》座谈会。
立法固化河道管理经验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永忠表示,《条例》以地方立法形式固化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河道管理经验做法,将其上升为法律制度,并细化河道管理和保护的具体制度,增加河长制和打击非法采砂的规范,填补一些立法上的空白,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加强全省河道管理和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河湖管理与保护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省委、省政府副秘书长杨根平说,《条例》全文共6章58条,对河湖管理保护、河长制、河湖开发利用、采砂管理、法律责任等均作出明确规定。
省水利厅厅长陈杰介绍,我省先后出台《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等11部地方性水利法规,水利立法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即将实施的河道管理条例对于依法加强河湖管理和保护,确保防洪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湖综合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所有涉水载体纳入管理
《条例》将“改善水生态环境”纳入立法目的,并在之后各章的具体制度设计中都有体现。如规定,要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道保护规划要包含生态保护目标与保护措施,河道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条例》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环境整治,限期消除黑、臭、脏河道,以及河道清淤不得损害河道水生态环境等。
《条例》不仅指出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而且明确河道的管控范围,真正将所有涉水载体都纳入水事管理范畴;拓展河湖保护内容,不仅重申河湖具有防洪、调蓄、灌溉、供水、航运等传统功能,而且新增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重要内容;强化河湖管理职责,在全国率先将河长制纳入水法规体系之中,采砂管理填补立法空白,进一步强化河湖管理工作职责。
《条例》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理念,结合江苏实际,加强对河道的生态保护,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功能,发挥河道在环境、生态、社会方面的综合效益,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和江苏特色,是绿色发展理念在我省的生动实践。
重点打击非法采砂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河道开发利用程度越来越高,河湖水域面积逐步萎缩、综合功能下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日显增多,非法围湖填河、侵占水域岸线、采砂取土等破坏河湖生态、侵占河湖资源的行为屡禁不止。特别是发生在洪泽湖、骆马湖内的非法采砂事件,严重影响工程安全、水质安全、航运安全、生态安全、治安安全。《条例》从现实需要出发,加大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特别是对打击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了重点规范,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确保河道运行安全的同时,也为河道开发利用营造更为广阔的空间。
近年来,我省着力解决农业面源污染、改善城市水环境,形成治水合力。省农委主任蔡恒介绍,我省已全部完成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的关停任务,总关闭搬迁养殖场逾万家,减少存栏生猪142万余头、家禽3000余万只,奶牛1万多头;建立16837个非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治理清单,目前全省规模养殖场治理率近七成。按《条例》要求,我省将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结构,持续推进畜禽养殖场的治理改造,全面建立科学施肥技术体系,加快推进农药减量增效,深入开展生态循环农业建设。
省住建厅副巡视员唐世海透露,全省现已建成752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近1660万立方米,城市和建制镇污水处理率均超九成。去年以来,13个设区市共整治完成黑臭水体150个以上。为贯彻《条例》精神,住建部门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改造,推进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强化污水处理设施监管,落实长效管护机制,推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滨水空间改造、人居环境改善、城市特色塑造的有机联动。 记者 吴 琼